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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府直属各单位兼(专)职法制员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4-20 02:18: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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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09〕2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打造高效、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建设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的有关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设立兼(专)职法制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设立兼(专)职法制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目前,我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内设法制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未能形成政府法制系统自上而下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机制,未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各单位设立兼(专)职法制员,以把法制工作延伸到基层,促进基层依法办事。

二、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明确本单位1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指定1至2名兼(专)职法制员。镇(街)司法所以及区府直属各单位内设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兼(专)职法制员。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1至2名兼(专)职法制员,人员从各单位内部调剂,不单独增加编制。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填写《法制员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09年5月1日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法制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从事法律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法制员的主要职责。

法制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的法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协助办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清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二)负责本单位合同审查工作。

(三)协助办理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五)配合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领、换领、管理、年审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八)当好本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九)完成本单位或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五、区政府法制办要健全法制员业务培训指导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制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员业务水平。建立法制员绩效考核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对法制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所在单位,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

附件:法制员登记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法制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专业

 

是否在编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职务

 

从事法律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年限

备注

 

注:请将此表于200951日前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区政府法制办。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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