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08〕7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有关精神,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二、各单位的办公室(或办文科室)是负责本单位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三、凡是由各单位代拟发文稿、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需在上报的请示中明确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四、各单位的办公室(或办文科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核公文的公开属性。不能确定公文是否可以公开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公文印发后,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公文的公开属性,及时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8]41号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公开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依法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呈批时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下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对于公文内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部分内容又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