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1〕4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2年)》、《广州市番禺区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州市番禺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广州市番禺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区医改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广州市番禺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2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番禺区委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重点改革,从根本上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2012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地税局负责)
2.2011年底,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负责)
3.2011年底,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我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地税局负责)
4.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本区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和保障水平。
1.2010 年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以上,新农合筹资标准达380元以上。(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2.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2011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7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镇、区、区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5%、65%、50% ,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50%。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福利机构收养供养人员(以上统称困难群众)、优抚对象以及户籍在我区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面,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住院零起付线,住院免交预付款和补偿比例提高10%,困难群众住院预付款减半收取。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发展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建立重大疾病专项慈善资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结余率保持合理水平。(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推广社会保障卡(番禺区市民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政务办负责)
2.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服务管理的统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价。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由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发改局(物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
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情况。(由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物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以统筹城乡发展、强化规划引导为原则,制定和实施《番禺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街(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构建城市15分钟和农村30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康复等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取消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1-2名全科医师、1-2名社区护士和 1 名公共卫生医师组成,负责1-2个居(村)委会或1-2万名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建立番禺特色的社区责任医师制度,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由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镇(街)医院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加强镇(街)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各镇(街)负责)
3.继续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提升中医服务水平。(由区卫生局负责)
4.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到 2011年,实现所有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逐步建立社区责任公卫医师制度。(由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5.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构建全区卫生信息化网络框架,在区云计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完成市民卡的应用集成工作,实现区内各部门信息共享,为全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服务,全面拓展医疗保健、疾病预防等公众信息服务。整合妇幼保健、疾病控制、规划免疫、医保、合作医疗、药品、财务监管等信息系统,在三年内逐步完成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不断扩大公共卫生信息化覆盖面,同步开展远程医疗支持系统试点工作。(由区卫生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骨干为主的“首席全科医师”培训工作。到2012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2.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骨干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比例。(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加大对镇(街)医院的帮扶力度,区级以上医院要与2-3所镇(街)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落实好区级以上医院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半年以上的政策。(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九)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区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实行补贴,大力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
2.2011年起,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逐步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镇(街)政府财政保障,实现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绩效工资后,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发改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区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到 2011年,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达到10项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达到4项以上。(由区卫生局负责)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提供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探索分类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贯彻实施《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落实各项服务内容和要求。2010年起,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于向社区居民免费提供9大项,共28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全区居民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并规范管理。(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2.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治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全面开展控烟履约活动,以医疗卫生系统全面控烟为重点,以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综合水平。(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爱卫办负责)
(十二)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实施七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全区15岁以下儿童进行免费乙肝查漏补种,接种率达到 95%以上;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为全区农村和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为全区农村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为全区 35 --59 岁农村妇女提供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为适龄儿童免费实施六龄齿窝沟封闭;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水痘疫苗。(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计生局、区妇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局、区妇联负责)
3.全面开展全民健康活动。在报纸、电台开设公益性健康专栏和频道,加强对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爱卫办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120 指挥、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改善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将结核病防治、皮肤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从相应的医疗机构分离出来,探索公共卫生服务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形式。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由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负责)
3.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促进卫生监督网络向镇、街延伸。(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负责)
4.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风病防治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年增长,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5元以上; 2011年达到人均35元以上。(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
1.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医院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机构管理医院的新体制,转变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管理方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定行为规则,确定绩效目标和服务标准、管理医院决策层、监管国有资产和服务质量等方式,强化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由区编办、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聘用制,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完善符合医务人员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住院医师培养和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医患沟通评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门急诊普通病历“一本通”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一单通”。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共享。(由区卫生局、区发改局(物价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麻疯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在财政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 10%。(由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2.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税费金融、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民营医院与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特需医疗、专科医疗等社会需求和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医疗机构和高精尖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港澳医师到我区举办门诊部、诊所。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到 2012 年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服务人数分别达到总量的15%。(由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配套文件,及时研究制定我区的贯彻落实意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十九)加强财力保障。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
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推进新农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资金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价。
将近期五项改革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重点工作,跟踪检查落实。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指标以及区域卫生、城乡卫生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进展情况,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周密制定分步骤、分阶段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区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改革的深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广州市番禺区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番禺区委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保障层次和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强化基金监管和支付管理,加强统筹基金的风险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
二、总体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2012年底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
2.2011年底,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3.2011年底,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我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4.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本区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5.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按服务人数配置人员编制和安排工作经费。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补助、统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致。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转换衔接的一体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二)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及城镇居民医保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上级医院。继续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以上,新农合筹资标准达380元以上。新农合镇、区、区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5%、65%、5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且补偿不封顶。镇(街)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 15 % 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 25 %。
3.进一步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4.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5.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番禺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住院零起付线,住院免交预付款和补偿比例提高10% ,困难群众住院预付款减半收取。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
2.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3.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
4.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
5.继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规范基金使用,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继续完善并坚持新农合的区、镇、村公示制度和群众举报、投诉办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番禺区市民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逐步实现参保人异地就医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结算医疗费用。
2.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区医保管理中心建设,政府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充分利用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配备医保经办工作人员开展医保业务。
3.发挥基金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4.加强基金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五)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加大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
政府继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和无经济收入人员(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资助力度。
(七)加强部门配合,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继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补偿方案上的衔接,卫生部门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创造条件推广补偿报销的“一站式”服务。要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引导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参加相应保障制度,探索适应和方便参合农民工的就医和报销办法,保证其公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八)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三、责任落实及工作分工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我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督考核。
(一)区政府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投入,落实相关经费,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并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实施步骤的监督与业务的跟踪指导。
(三)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社会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参与医疗保障一体化建设。
广州市番禺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番禺区委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确保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建立和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 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含省增补品种)。包括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政府补偿机制。到 2011 年底,初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2011年起,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和使用包括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卫生部令第 69号)及我省增补品种目录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比例应达70%以上,省增补药物目录药品使用比例不超过30%。
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将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要从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选择,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库存药品的销售价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收费处等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购进价格及零差率销售情况。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障优惠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按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过综合配套改革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改革。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独立核算、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事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政府负责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区、镇(街)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有效运行。
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探索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
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试行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区政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须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区医改办统筹协调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做好各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工作。区医改办下设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组,具体由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发改局(物价局)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要按照省级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含配送)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区卫生局要牵头做好药品网上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配合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和合理用药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建立基本药物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知情权。
区财政局要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配合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拟定报销政策,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医保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工作,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改革。
区委宣传部要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
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定、采购和统一配送以及使用的全程监督。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加大药品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基本药物违法行为。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运行补偿的相关审计工作。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二)加强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和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主动控制医药费用,保证群众用药需求。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参保患者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明细帐目,以便核查。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挂钩。
(三)加强宣传,引导合理用药。
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实施的医疗机构与药品种类等,使群众认识到基本药物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是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首选药物,形成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的局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广州市番禺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人群之间公共卫生指标相近,居民健康水平趋于一致,健康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011年起,在城市和农村同步实施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到2020年,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一是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以上;二是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三是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四是为孕产妇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五是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六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七是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八是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九是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城乡统筹的原则,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向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各项目指标详见附表1《番禺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标库》)
大力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利用信息手段发展电子健康档案。2011年全面开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为全区50%居民建立电子健康建档案。未来3至5年,建立全区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居民在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信息的连续、动态管理、共享共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010年实施七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全区15岁以下儿童免费接种乙肝疫苗;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为全区农村(含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为全区农村(含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为全区35-59岁农村妇女提供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开展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2011年增加为全区适龄儿童免费实施窝沟封闭项目。2012年增加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水痘疫苗。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减免。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着力改善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条件,落实精神卫生机构等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提高重性精神病人医疗和康复服务水平。推进精神疾病医院与社区一体化项目建设,为重性精神病患者登记、建档立卡、随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肇事肇祸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管治机制。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120指挥系统、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异地重建、区岐山医院和慢性病防治站原址改扩建项目;重点改善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口腔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探索公共卫生服务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形式。强化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区卫生行政部分要完善卫生应急机构,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转变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原则,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架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各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进度规范开展。建立镇(街)以及村(居)各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架构,成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镇(街)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村委居委主任和镇(街)医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镇(街)配备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镇(街)、居(村)以及社区居民的关系,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能顺利开展。
村(居)委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领导担任,配备公共卫生协管员,做好居民、村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各居委和村委健康教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宣传栏,落实居委(村委)主要出入口、居住小区楼梯的网格化责任医师公示点。
(二) 建立机制,推行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大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少于25元,2011年不少于35元。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增加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调整人均经费标准。
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规定核定并负责安排。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四)加强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等文件精神,力争使每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基层都有技术骨干,每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做好全体人群、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加强宣传,开展督导检查。
各镇(街)、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确保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
四、明确职责,形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合力
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管理工作合力。
区医改领导小组将制定考评办法,每年对各镇(街)公共卫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将向区政府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作出处理。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宣传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并督促落实。
(三)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及奖惩等制度。
(四)区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积极配合叶酸补服工作,主动提供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等数据资料。
(五)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意义,及时报道相关的重大活动和典型事例。
(六)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及时下拨国家和省、市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区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宣传、培训、摸底调查、登记、报告、疫苗接种通知单的发放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查验接种证、预防接种和窝沟封闭等工作。
(九)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水务局负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水改厕工作的规划制定、实施,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
(十)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新婚数据。
(十一)区残联负责组织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康复工作,提供重症精神病人等有关残疾人数据。
(十二)区妇联负责组织妇女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
附件:1.番禺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标库.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