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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7-27 05:29: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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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0〕4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挂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区海洋与渔业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海洋与渔业局的职责、原区林果管理办公室的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等职责整合划入区农业局。

(二)将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区植树造林,指导镇、村园林绿化建设的职责划给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增加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区“三农”工作的职责。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区“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组织、指导拟订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承担农村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发展设施农业,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的责任;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六)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水产苗种和肥料、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渔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农作物和负责水产品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指导主管的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协调、监督主管的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

(十)承担农业防灾和救灾复产工作,监测、汇总农业灾情,统筹协调救灾物资的筹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及成果转化,指导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海域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和监督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管理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业局(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牌子)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督办、会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绩效考核、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三农”工作、农业产业及海洋管理调查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海洋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综合反映和分析“三农”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三农”工作及海洋管理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材料;负责局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建设工作,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农业项目资金计划与安排方案,制定相关农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和海洋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农业机械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农机化推广体系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编报和组织执行以及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参与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农村建设指导科。

负责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研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协调区直涉农单位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工作;综合反映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拟订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新农村建设;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指导协调乡村旅游发展。

(四)经营管理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资产管理;承担农村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审计等相关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质监法规科(挂市场与经济信息科牌子)。

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和海洋管理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与海洋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跟踪采集分析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供求和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收集汇总农情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科技生产科(挂蔬菜办公室牌子)。

组织、指导拟订农业和海洋科技发展、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和农业教育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与海洋科研及成果转化;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民科技培训,指导农作物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推广;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的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拟订种植业(含蔬菜、水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落实有关蔬菜生产政策,协调指导蔬菜现代化生产示范点建设;组织指导防灾和救灾复产工作,统筹协调救灾物资的筹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拟订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负责种植业统计工作。

(七)海洋综合管理科(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管理科牌子)。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开发利用等规划;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并组织渔港规范和建设;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承担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海洋统计工作。

(八)渔业科。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养殖、捕捞管理工作;指导渔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及渔业产业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人事科(挂党工委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普法教育、统战、侨务、工青妇、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会同有关科室拟订农业、农村和海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科技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协调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农业局(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工委书记(兼纪工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专职纪工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农村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局承担农村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审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区农业局和各镇(街)等,指导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管理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挂广东省海监总队番禺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番禺检验站牌子),其机构编制方案另行制定。

(三)区畜牧兽医局、区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归口区农业局(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牌子)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农业局(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

牌子)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附件

区农业局(挂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海洋与

渔业局牌子)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类别

 

名称

行政

编制

领导职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备注

正职

副职

 

35

5

 

 

 

 

党工委书记兼纪工委书记。

 

由于本表篇幅有限,内设机构的挂牌机构未在表中列出,详情见正文。

 

 

 

 

 

 

 

 

“组织人事科”(挂党工委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3名行政编制中含专职纪工委副书记1名(为本部门中层正职级别)。

部门

领导

小 计

5

5

2

3

 

 

4

4

1

3

 

党工委

1

1

1

 

 

内设

小 计

30

5

办公室

2

2

1

1

5

计划财务科

4

2

1

1

 

农村建设指导科

3

1

1

 

 

经营管理科

4

2

1

1

 

质监法规科

4

2

1

1

 

科技生产科

4

2

1

1

 

海洋综合管理科

2

1

1

 

 

渔业科

4

2

1

1

 

组织人事科

3

2

1

1

 

 

 

 

 

 

 

 

 

 

 

 

 

 

 

 

 

 

 

其他

小 计

 

 

 

 

 

 

 

 

 

 

 

说明

1、  领导职数兼职等在备注中说明(领导兼职的只计1名职数)。

2、  “其他”指本部门职能科室以外的机构或其他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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