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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10 04:51: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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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5〕5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生、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4〕55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番办发〔2015〕2号)精神,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职能。

1.取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取消医疗广告证明初审。

4.取消核发麻醉品、第一精神药品印鉴卡备案。

5.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具备条件的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管理。

6.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7.取消绝育夫妻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8.取消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备案。

9.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能。

1.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人口发展的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2.将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增加的职能。

1.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审批。

2.除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场所,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地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四)加强的职能。

1.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镇街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全区卫生、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提出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的建议并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审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并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计划生育情况和人口生育动态,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配合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六)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外事、侨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重要事项督办、对口帮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内部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及反恐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编制卫生计生部门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下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督导下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

(二)医政科(中医科)。

组织编制与实施卫生(含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协调卫生和计生资源的配置,拟订医疗机构、急救医疗网络系统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监督医护人员执业行为、服务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规范;监督医疗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临床用血和药事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品、第一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承担大型医用设备装备配置审核呈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协调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应急预案,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指导120指挥中心开展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紧急处置和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征兵体检工作;指导区医学会、区中医药学会、区护理学会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以及中医药科研和继承祖国医学遗产工作。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妇幼健康服务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科)。

参与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规划;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镇街和有关单位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开展妇幼卫生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对申请再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参与相关课题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对相关宣传品的管理;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贯彻基层卫生政策,指导实施基层卫生规划和规范;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规范化培训;指导区乡村医生协会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方案;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指导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和精神病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等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改工作实施意见、中长期规划;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医改工作年度计划;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五)审批管理科(综合监督科)。

审查、管理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办理(或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组织卫生和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承担卫生和计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并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系统执法责任制;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监督护师职业注册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案;监督、指导各镇街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审批生育指标工作。

(六)考核评价科。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指导镇街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计划生育信息化标准规范应用和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立项审查、指导管理等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全区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工作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镇街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组织查处违法生育案件;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执法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监察室)。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系统副处以上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系统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报名、考试、评审(认定)及聘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服务优秀科技人才队伍;落实干部保健政策,协调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康复疗养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系统干部队伍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工作;指导系统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知识分子等工作;承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备案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拟订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拟订计划生育措施,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并会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三)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承担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六)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4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七)原区卫生局、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分工。原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原区卫生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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