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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1-06-27 07:58: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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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1年6月14日印发施行,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贯彻落实《细则》有关精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依法行政高度,认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我区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我区的实施细则。《细则》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等方面结合我区实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立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依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我区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全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细则》,不得签发未按要求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细则》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区法制办审查同意,未经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送审部门应当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以统一格式的送审函(详见附件)报送区法制办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提交材料的送审部门,区法制办将退回并要求限期补充材料。

(二)要确保起草过程中充分征询公众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进行协调。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保证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起草部门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及法制员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应当同时报送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的审核意见。

(四)统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在发布前应向区法制办领取统一编号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发布。未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为确保《细则》的贯彻实施,区法制办将不定期开展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未经区法制办审查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法制办可以宣布该文件无效;问题较严重的,将依照《细则》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法制办反映。

    附件:1、关于提请审查《  》的函(部门单独制定类)

2、关于提请审查《  》的函(部门联合制定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送审〔2011〕 

 

关于提请审查《          》的函

(部门单独制定类)

区法制办:

我局(委、办)制定的《   》(送审稿)已经我局法制机构修改、审核,并由我局(委、办)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现送你办,请予审查。

 

附件:

1.《  》送审稿(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关于制定《  》的说明

3.关于《  》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关于《  》的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0日的证明材料

5.制定《  》的有关法律依据

6.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的审核意见

7.其他(根据提供材料的具体情况列明)

 

                              

(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送审〔2011〕 

关于提请审查《          》的函

(部门联合制定类)

区法制办:

我局(委、办)与      局、      局联合制定的《   》(送审稿)已经各单位法制机构修改、审核,由各局(委、办)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共同签署。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现送你办,请予审查。

附件:

1.《  》送审稿(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关于制定《  》的说明

3.各单位领导共同签署的材料

4.关于《  》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5.关于《  》的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0日的证明材料

6.制定《  》的有关法律依据

7.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制员的审核意见

8.其他(根据提供材料的具体情况列明)

                               

〇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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