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0〕8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 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2 号),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同时受所在区政府领导,依法履行辖区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行政管理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报批;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计划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辖区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核发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征收闲置费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农村房地产和市局交办的城市房地产的登记、发证、撤证和应诉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及地籍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负责辖区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计划的汇总和审核,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成果汇交与管理等工作;负责测绘标志及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监管测绘市场。 (七)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城市危房改造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危房督修、房屋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 (九)负责辖区直管房的产权、租赁和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租赁使用、修缮养护及淘汰重建等工作;负责办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关手续,落实侨房政策和查处违反直管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辖区注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报批的前期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及其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国土房管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分局日常工作,拟订并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分局综合拟文和公文的收文、拟办、督办及发文审核等工作;负责分局综合、保密及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分局大事记、年鉴、修志的编写和调研、办理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分局“窗口”办文的督办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分局重要会议、活动和接待、对外联系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等管理工作;负责分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和专项资金安排及监督执行工作,指导、检查、管理分局属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税收和收费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年度财务部门预算决算的汇总和分局机关预算决算的编报;负责分局所属自收自支单位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负责分局基建投资用款计划审核工作;协助分局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税费工作;负责机关并组织指导分局所属各单位有关财务统计的工作。 (二)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预审报批;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土地开发、垦复、整理项目;负责辖区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以及后备农用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等管理工作,核收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配合辖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配合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负责农村村民非公寓性住宅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延期)工作;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等工作;指导区级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后实施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报批;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的初审上报;负责评估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四)产权地籍和测绘管理科。 负责辖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转让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查处违反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封、解封房地产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屋权属处理;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统计、动态信息监测、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及相关信息化建设;负责测绘行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的产权管理,办理直管房接管、代管、撤管等相关手续;会同侨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华侨房屋等房屋政策,办理相关事务工作;配合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科。 负责辖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预售)、租赁、中介市场的监管工作,受理相关投诉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工作;依法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纠纷、投诉的受理、调解及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备案工作;负责辖区注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报批的前期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示范和优秀项目的初评及推荐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的租赁使用、修缮养护及淘汰复建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六)组织人事科(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普法、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党建、党务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分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人事档案信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政风行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基层评议机关等工作;负责武装、统战、对台、侨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综治工作;拟订和实施本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分局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分局行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复议和诉讼等工作;负责分局对外公文的合法性审查。 (七)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省、市立项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协助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国土房管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党组书记或副书记1名(兼纪检组组长);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区国土房管分局的分支机构,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维持不变。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国土房管分局人员编制及领导配置表 附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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