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6〕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番办发〔2015〕2号)精神,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建设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2.取消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3.取消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备案。
4.取消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备案。
5.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暂定,三级)核准。
6.取消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变更、年检、遗失补办。
7.取消中介服务人员暂停、重新执业。
8.取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9.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区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区住房建设局。
2.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屋权属监管、房屋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物业管理、直管房管理、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区住房建设局。
3.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大中修的职责划入区交通局。
4.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统筹建成区人居环境改善的职责划入区城市更新局。
5.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监督管理燃气行业设施建设的职责划入区城管局。
6.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的职责划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应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相关职责。
2.增加统筹和规范区政府公房管理的职责。
3.增加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职责。
4.增加组织住房和建设统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行政审批及重点工作的督办职责。
2.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职责。
3.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建设和民防(人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民防(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辖区住房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指导并监督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其后续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拟订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危房改造、安全鉴定、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和水务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三防”工作。
(九)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承担公共建筑项目及市政设施的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参与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
(十一)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十二)组织建筑工程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并协调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区防空指挥工程(含区防空指挥设施、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四)负责战时组织防空袭斗争,平时组织开展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及防空防灾综合演习;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国家强制性防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及使用;负责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和建设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住房和建设统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建设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政务工作,统筹和协调全局性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督办、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及机关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计划生育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局党委、纪委和监察室的日常工作。
(二)审批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局政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三)建设管理科。
负责辖区建筑行业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协助办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其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工程变更审查和备案工作;组织建筑工程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和水务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技术纠纷、造价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管理;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参与“三防”工作。
(四)房屋管理科。
负责辖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指导并监督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协助并监督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承担其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经纪、租赁、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统筹、协调、监督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拟订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危房改造、安全鉴定、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
(五)法制和物业管理科。
负责统筹协调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工作,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组织听证;负责本局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统筹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调处辖区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会同劳动部门和镇、街处理建筑行业劳资纠纷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会同流管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负责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人防管理科。
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维护管理,协助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并承担其后续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防空袭要求的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开展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训练和综合演练,组织防空防灾演习;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设施、警报网点和民防信息化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数按现在职在岗人数3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区住房建设局加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二)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保障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
(三)关于事业单位划转问题。
1.原区建设局管理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区人防通信站成建制划转区住房建设局管理。
2.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房屋租赁和安全管理所、区市桥城区房地产管理所、区北片房地产管理所和区西片房地产管理所成建制划转区住房建设局管理。
(四)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区住房建设局的纪检监察组,其机构编制事宜按《关于调整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番编〔2015〕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