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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4-12-17 02:51: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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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4〕7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预案体系…………………………………………………… 5

1.5工作原则…………………………………………………… 5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6

2组织机构及职责………………………………………………… 6

2.1组织机构…………………………………………………… 6

2.2职责………………………………………………………… 6

2.2.1区应急指挥部…………………………………………… 6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2.3成员单位………………………………………………… 8

3监测和预警………………………………………………………10

3.1监测…………………………………………………………10

3.2预警…………………………………………………………10

3.2.1预警分级…………………………………………………11

3.2.2预警发布…………………………………………………11

3.2.3预警措施…………………………………………………11

3.2.4预警解除…………………………………………………12

4应急响应…………………………………………………………12

4.1响应分级……………………………………………………12

4.2应急响应启动及程序………………………………………13

4.2.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3

4.2.2应急响应程序……………………………………………13

4.3响应措施……………………………………………………14

4.3.1二级响应措施……………………………………………14

4.3.2一级响应措施……………………………………………16

4.4应急响应结束………………………………………………18

4.4.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18

4.4.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18

5应急响应情况汇报及评估………………………………………19

5.1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汇报………………………………19

5.2实时评估……………………………………………………19

5.3总结评估……………………………………………………19

6信息发布…………………………………………………………20

6.1信息类型……………………………………………………20

6.2信息发布程序………………………………………………20

7应急保障…………………………………………………………20

7.1资金保障……………………………………………………20

7.2通信保障……………………………………………………21

7.3人力资源保障………………………………………………21

7.4技术保障……………………………………………………21

8预案管理…………………………………………………………21

8.1宣传、培训与演练…………………………………………21

8.2预案执行责任追究…………………………………………21

8.3预案修订……………………………………………………22

附件1………………………………………………………………23

附件2………………………………………………………………24

附件3………………………………………………………………25

附件4………………………………………………………………26

附件5………………………………………………………………3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检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2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8大部分。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对空气质量的预测预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长期预报准确率;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护;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减缓空气污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

(2)坚持保护环境与保护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性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的污染控制方案,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分类控制。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级响应,针对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4)坚持实施部门联动和多级联动,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行动;市级区域协调,区级指挥调度,镇(街)同步落实,市、区、镇(街)三级协同联动;发布污染减排指引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觉采取行动。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下一级预案包括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本部门应急预案。《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关系详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协助区领导联系环保工作的领导、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贸促进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国资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气象局、番禺港务分局、区应急办、番禺海事处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办公室人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派出工作人员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子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将子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分管局(办、镇、街)领导、经办科室(部门)领导和应急联络员三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2.2 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空气污染应急信息至市应急指挥部,并协助发布信息。

(4)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5)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时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

(2)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4)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2.3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做好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区环保局: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自动站运营、维护,转发相关预警信息;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每年动态更新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协助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区气象局:负责辖区内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协助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等影响局部扩散条件的措施。

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区属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我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措施的落实。

区经贸促进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每年动态更新应急重点监管工地名单。

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督促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国资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区城管局:负责制订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指导、督促各道路保洁责任单位落实。

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

番禺港务分局:负责加强到港船舶岸电使用和港口堆场污染控制,在严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

番禺海事处:负责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所供燃油含硫量及船舶使用燃料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在严重污染情况下,配合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等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镇、街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1)区环保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市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区气象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市气象局进行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接收、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的程度,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将空气污染预警分为二级和一级两个等级。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即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1-300对应的浓度限值时,实施二级预警,以橙色表示。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即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对应的浓度限值时,实施一级预警,以红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发布指令,及时发布相关预警。

(1)广州市国控监测点(不含清洁对照点)中50%(含)以上站点最近24小时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AQI 200对应的浓度限值,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

(2)预测未来48小时内,广州市50%(含)以上国控监测点AQI超过200。

3.2.3 预警措施

(1)二级预警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助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同时,要求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一级预警措施。在采取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区环保局、区气象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预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交通局、番禺港务分局、区城管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区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 预警解除

最近24小时广州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50%(含)以上站点污染物平均浓度小于AQI 200对应的浓度限值,预测预计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下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解除指令,及时解除相关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的程度,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启动二级响应;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启动一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及程序

4.2.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其指令启动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广州市50%以上(含)国控监测点AQI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

(2)广州市辖区50%以上(含)的发布信息点最近24小时AQI已经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或根据当天若干小时值已推定AQI将达到200以上或300以上。

4.2.2 应急响应程序

当空气污染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在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区环保局与区气象局加强监控,随时掌握并报告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当空气污染不断加重达到更严重级别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当空气污染已减轻或消除,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

4.3 响应措施

4.3.1 二级响应措施

二级响应分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和特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和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11条具体措施,第1-9条适用于由除臭氧以外污染物引起的应急响应,第8-11条适用于仅由臭氧引起的应急响应)。

(1)停驶公务车: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20%。

(2)企业停止排污: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3)停止施工:AQI 指数 200 以上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强化道路保洁: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指数200以上时实施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5)港口码头防尘: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6)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8)餐饮业监管: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9)油气回收监管: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0)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11)重点监管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停产:对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4.3.1.2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

(1)倡导调峰生产: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若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仅倡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调峰生产,主动减产减排。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我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提请区域联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我区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二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广州市协调相关区(县级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1.3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 一级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同样分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和特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和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力度在二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有所加强。

4.3.2.1强制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2条具体措施,第1-10条适用于由除臭氧以外污染物引起的应急响应,第9-12条适用于仅由臭氧引起的应急响应)

(1)停驶公务车: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30%。

(2)单双号限行: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3)企业减排停排:应急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4)停止施工:在AQI 指数 200 以上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AQI 指数 300 以上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

(5)强化道路保洁: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指数200以上时,实施强化保洁措施,AQI指数300以上时,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6)港口码头防尘: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7)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9)餐饮业监管: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10)油气回收监管: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1)重点监管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减产停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对排放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12)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3.2.2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4条具体措施)

(1)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2)倡导港口减排:倡导进入我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3)择机人工降雨: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提请区域联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我区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一级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广州市协调相关区(县级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2.3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4 应急响应结束

4.4.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大气污染物浓度降低,低于AQI相应浓度限值,并根据若干小时值已判明AQI持续低于200或300,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结束指令,结束本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

当空气污染达到应急响应结束条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结束应急响应指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区属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应急响应情况汇报及评估

5.1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汇报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后,由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办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统一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每日按时报送当天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由区环保局汇总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区应急办。

5.2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实施。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采集本次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2)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3)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6信息发布

6.1 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

各类信息发布程序,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序进行: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及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区属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区属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7.2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分管局(办、镇、街)领导、经办科室(部门)领导和应急联络员三级联系人信息,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7.3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员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7.4 技术保障

区环保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预警系统。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环保、宣传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空气重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预案执行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移交区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预案实施3年内进行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

附件: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关系

空气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示意图

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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