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8〕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及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审批效率,着力解决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提高施工合同执行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番禺区内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额比例超过50%,且单项合同估算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管理措施
(一)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1.建立区财政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系统。
为加强对区财政性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控,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廉政风险,由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建立区财政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达到本《方案》第二点所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到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区财政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审批情况。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改等情况。
(3)规划、国土、水务、环保、财政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前期审批及备案办理情况。
(4)施工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合同签订及备案、进场开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拨付、工人工资支付、工程变更等情况。
(5)预结算执行,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环保等验收及备案情况。
(6)建设过程督查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区政务办、区国土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招标办、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属地镇(街))。
2.健全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督查工作机制。
(1)成立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督查工作组。组长由区住房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局的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安排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督查工作。
(2)明确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督查内容。
①区财政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督查责任单位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工作进度、投资进度、建设进度、形象进度等阶段性任务。
②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对是否已按投标时所承诺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等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③困难问题解决情况。建设单位对区财政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做到及时发现、积极协调、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
(3)规范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督查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组应当每2个月至少开展1次对区建设项目的专项督查,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情况报告;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记录整改情况,建立督查台账;督查工作组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涉嫌存在违约、违纪以及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二)创新招投标管理,致力选好施工队伍。
1.推行“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对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的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由专家推荐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配合单位:区招标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2.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在2018年6月底前,参考省、市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我区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向广州市住建委申请建立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企业库。同时,制定预选承包商企业库的准入条件和考核评价的管理制度,对库内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实施评价考核,并严格落实库内企业清退机制。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区招标办、代建单位)
(三)夯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1.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各类规范、工程合同为抓手,在项目建设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使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前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完整,减少设计变更。避免出现工程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监管,以合同来规范、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格按各分部工程工期要求逐阶段检查工程进度。对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应严格按合同中的处罚措施执行。督促监理单位履职尽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等方面)的监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精细化管理、品质化建设,狠抓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对涉嫌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配合查处。
(牵头单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配合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
2.建立建设项目约谈工作机制。
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如期完工,建设单位应主动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中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中标单位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约谈分“首次约谈”和“问题约谈”两种形式。首次约谈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对关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要求以及违约罚则等的告知。问题约谈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存在管理不善或违法违约行为,如转包、非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关键人员到岗率低等问题,建设单位可随时组织约谈,对施工单位进行失信警戒,并当面指出存在问题,帮助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单位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牵头单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配合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
3.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前,加强合同条款的研究,建立施工合同负面清单,在发布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包括签订合同、进场开工、主要节点进度、竣工验收)、工人工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分包转包等违约责任行为的认定及追究办法,一旦承包人发生违约或不规范行为,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包人的以上行为予以诚信评价扣分、列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罚款以及取消其投标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参加广州市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处罚。施工合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发包人应当加强合同工期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进场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30%、70%及完成全部工程量或形象进度(由发包人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自行设定)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等工程重要节点设置明确具体时间要求。
②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对于承包人管理人员不到位情况严重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应当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③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如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的,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查处。
④对于承包人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施工的,未经分部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发包人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及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定意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⑤对于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发包人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工整改通知书、监理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被发包人责令停工整改的,发包人应当留存承包人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有关证据、发包人发出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和监理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⑥对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相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方和直接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出具认定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和行政处罚等处理。
⑦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劳务报酬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应当留存有关证据和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⑧在合同中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依法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不自行离场的,发包人应做好制订强行清场的相关预案。
⑨发包人依法与中标人解除合同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依次与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协商完成剩余工程量的,发包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的处理办法。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招标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四)强化失信惩处,实现两场联动。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大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
在施工现场管理中,严格落实项目现场如安装人脸识别等考勤系统,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的日常考勤监督,行政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将予以诚信扣分处理,并对到岗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同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招标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2.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招投标监管中,落实投标人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承诺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中标后不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发现中标人涉嫌存在围标串标和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立案调查,一经查实将采取诚信评价扣分(评价结果将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环节)、列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罚款以及取消其投标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其参加广州市辖区内的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招标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建设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尤其是建设项目对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全面提升我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各相关单位应当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加快推进项目核准审批和建设进度。强化精细化管理、品质化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推进。
(三)加强监管,严格问责。
加大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力度,把日常管理和督查措施落到实处。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招标、建设、验收、结算等工作全过程监管,加大建设过程履约监督,加大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力度,为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