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4〕24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纪检监察部门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精神,规范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五)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六)因征地拆迁费用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工作;区基建办负责对建设(代建)单位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变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区建设、水务、交通、城管、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务、交通、园林绿化、征地拆迁等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单位按照项目主体施工内容确定,当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多个专业工程时,由对口管理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区监察局依法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控制投资、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结算均应严格按照中标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执行。
第六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预算不超过概算、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除因抢险或特殊情况外,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先审批或备案后实施,变更工程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章 变更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为做好前期设计工作,建设(代建)单位必须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与优化,编制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对于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如根据区政府批示或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指令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使调整后的概算超过原概算的,需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和调整概算以及投资计划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建设(代建)单位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一)一类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类工程变更:
1.工程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工程总投资额的。
2.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的。
3.一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二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二类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至10%以下的。
2.一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
(三)三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二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三类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的。
2.一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为提高审批效率,对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但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根据番基建纪要〔2014〕1号文要求按二类工程变更执行。
第十条 发生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对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一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二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三工程变更审批(备案)表》(详见附表1、2、3)。
(二)《工程变更汇总表》(详见附表4)。
(三)《变更项目工程预算书》(由施工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初审,并经建设(代建)单位复核)。
(四)相关的变更依据。
(五)现场照片等其他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二类工程变更除需要提供以上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表》应列明变更原因,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对口管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一类工程变更。
1.对口管理部门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后,与申报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综合论证意见。
2.综合论证意见必须着重对建设(代建)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理由是否成立、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引起变更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
3.由建设(代建)单位将综合论证意见报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实施。
(二)二类工程变更。
1.建设(代建)单位负责邀请3名以上对应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对变更的理由是否成立、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引起变更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建设(代建)单位依据相关结论向对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为提高工程变更审批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对一次性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二类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度。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建设(代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实行联合审查并提出会审意见,再由建设(代建)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实施。
3.除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二类工程变更,由对口管理部门受理上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建设(代建)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三类工程变更。
1.对口管理部门受理上述变更申请后负责对变更工程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或备案意见。
2.属于区基建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项目可由该单位正职领导负责审批,并报对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标。经过招标,变更工程(非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若不是由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的,则变更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由建设(代建)单位、原总承包单位与变更工程的中标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中需明确变更工程的中标单位属于分包单位,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因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超过10%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批后,以暂定变更价签订补充协议,待项目完工后,与主体合同一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若同时涉及调整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的,由建设(代建)单位列明计费依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变更预算、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最终价款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工程变更,规避监管。当某个专业的工程变更引起其它专业的工程变更时,应作为一个工程变更同时办理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办理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结算过程中,发现变更工程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对增加的价款,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发现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但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监察局审查。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把关,对工程变更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建设(代建)单位补充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九条对口管理部门办理时限。
(一)一类工程变更和需联合审查的二类工程变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二类工程变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三类工程变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如遇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代建)单位。
第二十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需要紧急实施且一次工程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在实施变更工程的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在组织应急抢险处理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抢险处理应当附相关抢险影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在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同时将相关立项文件抄送区监察局。区监察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批复立项的建设项目计划,对有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发出《建设项目监察告知书》。建设(代建)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监察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回执并交回区监察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代建)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代建单位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条款,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参建主体经济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进行变更工程施工的,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予计量,所实施的变更工程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监理单位擅自签发变更指令的,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监理费。
(三)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设计费。
(四)代建单位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若出现因工程责任主体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征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责任。区监察局对监察对象履责情况进行监督。
(一)因勘察、设计方案不合理,初步设计送审概算严重漏项,施工图设计不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提供虚假报告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等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止投标资格或将其清退出广州市建设市场等处罚。
(二)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投标文件不合理报价,与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等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扣减工程款、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止投标资格或将其清退出广州市建设市场等处罚。
(三)因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实施方案不合理,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送审概算严重漏项,与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施工单位串通等征拆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提请区监察局对征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四)因招标文件重大缺陷,前期设计和征地拆迁详查工作不完善,不按变更程序随意要求重大变更,与施工单位串通,建设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对项目代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而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规定的,区监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变更引起结算价超过合同价款,相关手续未完善予以结算和拨付增加价款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建设(业主)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造成一类工程变更的,由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监察局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按《印发番禺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2〕1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的变更工程按原审批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3年4月5日印发的《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番府办〔2013〕2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