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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9-10 06:31: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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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0〕6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增加博士后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六)加强促进就业、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关系、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综合管理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承办特殊人才引进和特殊人员调配工作。

(三)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开发工作。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预决算工作。

(五)拟订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劳动报酬实行宏观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七)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组织选拔和管理本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科、技术带头人;负责博士后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留学人员出国审核,以及留学人员和国外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试用(见习)期人员的人事管理;承办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由区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离职管理,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辖区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维权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十四)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负责全区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委托银行统发工资的工资审核、数据处理工作。

(十六)指导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政务、事务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全局文秘事务,负责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起草、审查、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外联络、接待、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统筹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局电子政务建设、信息网站及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协调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各项统计工作;负责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社会保障科。

拟订全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及其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负责落实公费医疗管理政策;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公布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审批;负责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及军队退役复员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指导参保人就医享受社会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医疗待遇审批和费用结算工作;负责工伤确认、工伤案件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按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预防费、康复费等经费预算;协助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负责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的福利政策;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编制、缴纳、待遇支付工作。

(三)劳动人事关系科(与劳动监察科合署)。

负责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处理和执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协调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派出庭的管理;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负责有关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局有关信访和劳动人事关系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工作;审核区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协调区属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度和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和年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和网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实施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四)培训与就业科。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统筹管理就业服务;协调指导、监测、引导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在本区雇请劳务人员工作;拟订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指导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拟订人力资源调配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引进、调配、安置工作;指导、协调企业职工流转安置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综合管理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拟订本区技工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初审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技能竞赛和师资队伍、教材建设,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牵头开展我区对口扶贫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五)综合科。

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培训、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区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报请上级政府奖励表彰的单位、人员;组织、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租赁岗位人员管理;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政审工作;负责人事普法的有关工作。

(六)任免调配科(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和回避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政策,指导监督交流工作;承担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选调安置工作;承办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由区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按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选任职资格审查、职数审核,并实施任免备案工作;负责办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手续和专业高技能等人才的引进手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职称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区人才开发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有关人才开发的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认定和相关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指导管理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认定、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和激励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家度假疗养、医疗优先等制度;组织高级人才和农村高级技师体检;办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组织选拔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与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境)外智力和留学人员的措施;负责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人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公派出国(境)留学、培训的资格审核。

(八)工资福利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制度;拟订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指导管理机关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聘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委托银行统发工资的工资审核、数据处理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工龄和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费;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的调查工作;负责统计劳动力市场工资及人工成本工作;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的工资政策。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区人事局所属事业单位(除区疗养院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原区人事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区疗养院划归区卫生局管理。

(三)原区科学技术局(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所属事业单位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划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附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类别

名称

行政

编制

领导职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备注

正职

副职

 

33

5

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办公室”3名行政编制中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为本部门中层正职级别)。

部门

领导

小 计

5

行 政

4

4

1

3

党 委

1

1

内设

小 计

28

5

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3

3

1

2

5

社会保障科

4

2

1

1

劳动人事关系科(与劳动监察科合署)

4

2

1

1

培训与就业科

3

1

1

综合科

4

2

1

1

任免调配科(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牌子)

3

1

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职称工作办公室牌子)

4

2

1

1

工资福利科

3

1

1

其他

小 计

说明

1、   领导职数兼职等在备注中说明(领导兼职的只计1名职数)。

2、   “其他”指本部门职能科室以外的机构或其他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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