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0〕5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四日
广州市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
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审批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人员的临时性和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番禺区帮扶弱势群体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城乡低保、五保人员。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军队退役士兵。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三条 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资助。
(三)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
(五)其它特殊困难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所产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2、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腹透(洗肾)、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腰椎间盘脱出、心脏病10种重大疾病之一,所产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因患有上述1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其他困难人员,所产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也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3、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五老”人员所产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4万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涉核参战人员所产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4、军队退役士兵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所产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患有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腹透(洗肾)、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腰椎间盘脱出、心脏病10种重大疾病之一,所产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享受80%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5、五保供养对象因患病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部门、团体的救助后实际需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
(二)危破房改造资助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无房或唯一自住房屋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请危破房改造资助。
资助标准:重建住房按15㎡/人,参照我区当前平均约每平方米950元的建造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造价,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30%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给予一次性资助(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以3人居住标准资助;3人以上不足6人的,以实际人数标准进行资助,6人以上的以6人居住标准资助);修缮住房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损程度,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人员因各种因素影响,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元至2000元补助,但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士兵因各种因素影响,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其困难程度、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给予每户每次1000元至3000元补助,但重点优抚对象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军队退役士兵不超过5000元。
(四)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房屋破损程度以及家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情况,可以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1、重建或修缮住房资助标准按危破房改造标准执行。
2、家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造成损失的,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的救助。
(五)其它特殊困难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及特殊困难情况,由区民政局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救助:《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审批表(生活、治病、其他)》或《番禺区临时困难补助(救济)申请表》、申请书、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单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单(申请之日前半年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已收原件单位公章)。
(二)危破房改造资助:《番禺区困难群众建房资助审批表》或《番禺区临时困难补助(救济)申请表》、申请书、危房相片、工程预算表、公示表(重建住房还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图纸)。
(三)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审批表(生活、治病、其他)》或《番禺区临时困难补助(救济)申请表》、申请书。
(四)家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救助:《番禺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审批表(生活、治病、其他)》、申请书、镇(街)调查报告、损失资料的名称及其价值明细表。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按要求录入广州市番禺区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并将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
3、镇(街)民政办在收到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时对申请的材料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审批,并将居(村)委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医疗收费单据、医疗费用补偿结算单、工程预算表、相片等)扫描上传到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中。申请表及附带材料等纸质版存放镇(街)留档,以备审计。
4、区民政局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审批。
由于优抚、安置业务信息系统还未正式启用,优抚对象、退役士兵临时救助的申请仍暂按原来的申请程序,即: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当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居(村)委会加具意见送所在镇(街)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待业务系统正式启用后再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
(二)审批时限:
1、凡申请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自然灾害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以及其它特殊困难救助的每月办理二次,镇(街)在每月1日、16日前将已入户审核的申请人全部材料通过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上传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每月15日、30日前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批工作。
2、凡申请危破房改造资助的每月办理一次,各镇(街)在每月1日前将已入户审核的申请人全部材料通过民政业务信息系统上传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当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批工作。
(三)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镇(街),并说明理由。
(四)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项目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救助资金分担及支付程序
(一)危破房改造资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村委会及个人4级共同负担。其中:
1、农村低保人员重建及修缮住房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40%,镇(街)负担30%,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与个人共同承担,村委会承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低保人员重建及修缮住房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50%,镇(街)负担40%,个人负担10%。
2、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重建及修缮住房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30%,镇(街)负担20%,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与个人共同承担,村委会承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重建及修缮住房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40%,镇(街)负担30%,个人负担30%。
3、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重建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55%,镇(街)补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与个人共同承担,村委会承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重点优抚对象重建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55%,镇(街)补助40%,个人负担5%。
4、农村退役人员重建住房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50%,镇(街)补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会与个人共同承担,村委会承担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镇退役人员重建住房及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55%,镇(街)补助35%,个人负担10%。
散居五保人员重建及修缮住房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50%,镇(街)负担30%,村委会负担20%。
(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自然灾害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的救助,在区财政给予资助后,各镇(街)也应给予同等资金的救助。
(三)区民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对区级承担的临时困难救济金进行核查审批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其中:
1、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自然灾害中基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损失以及其它特殊困难救助款直接划拨到各镇(街)财政部门,由镇(街)财政部门在收到区民政局的拨付通知明细表后连同镇(街)级财政负担的资金一并支付给救助对象。
2、危破房改造资助款划拨到各镇(街)财政部门,由各镇(街)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危破房改造前,先拨付资金50%,完工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区财政下拨的危破房改造资助款1年后尚未使用的,应收回缴区财政。
(四)镇(街)级财政应负担部分在各镇(街)收到区民政局的拨付通知明细表后按相同途径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区级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在每年已预算的各项民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镇(街)应参照区级的做法,把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济预算、审批、监督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济资金的落实和划拨款工作。
(三)临时困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困难救济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本级临时困难救济资金的预算、管理、划拨工作,区级危破房改造资金的监督使用、闲置资金退回工作。各镇(街)应设立临时困难救济金专项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刻意隐瞒实际收入或家庭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成员。
(二)违反计划生育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不能提供与家庭生活困难相关的有效单据或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可获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其他机构、途径资助缓解困难的。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镇(街)民政办给予批评教育,30日内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