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09〕5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本区水环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把我区努力建设成为广东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为目标,巩固和提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成果,确保在2010年亚运会召开前,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整治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规范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以下简称集污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综合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和行政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标准、超许可总量向江河湖泊等水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举全区之力,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保持良好水环境质量。
整治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畜禽养殖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整治对象分3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单位;非饮用水源保护区、非集污范围内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整治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持续推进。
三、职责分工
(一)区环保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范围图件;牵头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涌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订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以污染源普查数据信息为依据,会同区市政园林局摸查集污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单位的废(污)水排放情况,于2009年4月30日前进行排查,并甄别重点整治对象;组织保护饮用水源和河涌整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以执法为手段,查处区属排污单位违法建设,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限期治理和行政处罚,提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且符合接管标准的区属排污单位,免征污水排污费;公布偷排、乱排污水企业名单;负责沙湾水道遭遇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区各制水企业,以便各制水企业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二)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区集污范围图件;制订禁止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执法方案;对逾期仍直接向水环境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单位,配合环保、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三)区水利局。提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的排污口,依法进行处理。
(四)区工商分局。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而被关闭的区属排污单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配合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排污单位实施整治。
(五)区综合执法分局。对排污单位逾期拒不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排污口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六)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在办理未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手续时,要求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合格证明文件。
(七)区卫生局。制订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业排污单位整治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时限等。
(八)区农业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整治。
(九)区海洋与渔业局。对从事渔业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进行监管;依法调查处理污染海域和渔业水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水产养殖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的区属企业做好劳动监察工作,避免拖欠工薪,预防劳资纠纷。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必要的财政支持工作。
(十二)区公安分局。负责维稳工作,对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区物价局。协助区市政局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十四)区法制办。负责本区有关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监管工作的法律指导工作。
(十五)区监察局。对河涌整治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区环保局或区市政园林局实施挂牌督办。
(十六)番禺海事处。强化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监管。
(十七)番禺供电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的区属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十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本级整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查处、强制拆除、关闭、断水、断电等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摸查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已完成)。
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涌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违法设置排污口数量、位于集污范围内但废(污)水未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污单位数量。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集污范围内直接向江河湖泊等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整治的顺序为先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先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畜禽养殖等生活污水排污单位,后工业企业等生产废水排污单位;先排放量大的单位,后排放量小的单位。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前期摸查的情况,分批次、分时段开展查处、强拆、关闭、停水、停电等工作。
2、整合各部门力量,发挥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的氛围。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对全面整治阶段遗留的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重点攻坚。各部门向番禺区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
(四)第四阶段(持续完善阶段,2010年7月1日之后)。
在回顾总结前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戴友华副区长任组长的番禺区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利局、区工商分局、区综合执法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分局、区卫生局、区农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物价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番禺供电局、番禺海事处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由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工商分局、区综合执法分局派员组成。
(二)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月召开的污水治理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综合整治工作。
2、定期督办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促各相关单位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部门明确1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环保、市政、工商、城管、农业、海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联合执法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原则上每月互通一批违法企业名单,适时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