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5〕57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区财政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聘请社会组织专家初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制度。
第七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的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决定资助的额度和对象。
(三)听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监管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区民政局是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资金预算,落实专项资金。
(二)制定年度资金开支计划,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收集项目申请资料,并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四)组织社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五)组织召开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资助对象。
(六)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审工作。
(七)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八)完成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专家组由区民政局在区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由7-11人(单数)组成,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社会组织代表等类别,设组长1名。主要职责是:
(一)查看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资料,听取社会组织的现场介绍,提出询问,形成初审意见。
(二)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初审情况。
(三)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通过分类扶持的方式重点资助以下三类社会组织:
(一)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两年、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二)导向型社会组织:属于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如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科技类等,且运作比较规范,发展较为成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
(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联合、枢纽作用,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有潜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每年的专项资金分为两部分,其中资金总额的90%作为资助金和奖励金,主要用于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服务项目,以及奖励评估为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资金总额的10%作为辅助工作经费,主要由区民政局用于开展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配套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的资助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资助初创型社会组织设备购置、人员聘用、业务交流、宣传、培训、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3-5万元。
(二)资助导向型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业务交流、宣传、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3-10万元。
(三)资助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以及设备购置、业务交流、人员聘用、宣传、培训、党团建设等,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5-20万元。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中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对评为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其等级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被评估为3A等级的奖励2万元,被评估为4A等级的奖励3万元,被评估为5A等级的奖励5万元。奖励金可用于开展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的辅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评审工作:聘请社会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社会组织审计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和获得本资助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监督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项目评审或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有关审计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资助、信用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由社会组织申请,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资助、奖励以及开展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社会组织培训工作:为提高社会组织申报和实施项目的水平和能力,针对性地开展社会组织培训。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在每年区财政核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后,由区民政局向全区社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申报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申报资助金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区民政局正式登记的。
(二)运作合法依规,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申请奖励金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应未超过5年的有效期。
(六)所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的全额资助或奖励。
(七)每个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资助金。
第十七条 申报资助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于区民政局通知的期限内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报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申报的理由。
(三)经费使用的方案。
(四)申报组织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的情况。
(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审计的承诺。
(六)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
专家初审期间可以要求申报项目的组织派代表1-2人到会进行申报陈述或答疑,每个组织的陈述时间为3-5分钟。项目申报组织要为其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其词。
申请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请组织提交的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奖励或扶持条件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九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初审结果汇报,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审定。
评审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参会人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参加初审的专家和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会议授权,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初审的专家和参加评审会议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对评审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评审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对获得评审会议表决通过同意资助的项目进行公示。
社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并发出资助通知;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报组织,并核实后报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项目:
(一)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符合政府导向和社会需求,服务于基层、惠及民生、有利于社会管理、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社会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每年制订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拨付,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为6个月(自资助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
第二十六条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区民政局同意。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本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续,专项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单据,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结果公开,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审计和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泄露审计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区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成效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组织或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3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
(三)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记录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3年10月10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