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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11 08:58: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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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规〔2019〕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番禺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应急机制,规范我区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镇(街)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确定。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5名以上行业专家评审意见)。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工程所属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项目主管部门已建立相关专业预选承包商库或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按本办法所规定的选取方式在对应专业的预选承包商库或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确定承接单位,造价咨询项目从区财政局建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库中按本办法所规定的选取方式确定承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无须再另行建立储备库。

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库工程队伍的管理规定,对其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及时清出储备库。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随机方式或轮候方式、直接委托方式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一)经确定为应急工程的,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或轮候方式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二)经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三)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已认定的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的规模,对违规认定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以及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合并实施的项目应为同一类型,所采取的资质要求应相同,且应当坚持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区本级或镇(街)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暂定价的30%支付预付款,最多可按工程进度预拨至合同暂定价的60%。工程完工后,以工程量签订为依据办理财政结算评审,工程余款在财政结算评审后拨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送审财政结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估算金额,确需超过的,增加金额在合同暂定价10%以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组织行业专家对增加工程理由是否成立、增加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引起增加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建设(代建)单位依据相关结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增加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代建)单位提出增加的申请进行审核,再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实施。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根据拟增加后的投资总额,对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投资变动审批手续,完善投资变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拨付结算款。

第十七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需由建设单位垫付的,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并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完成结算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再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应约定按下浮率不少于20%办理财政结算评审;应急工程施工项目按下浮率不少于5%办理财政结算评审;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项目可不作下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番禺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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