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24〕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莲花山渔港管理章程》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
莲花山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莲花山渔港秩序,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渔港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渔港总面积约113.95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约78.12万平方米(包含航道、港池、停泊区、避风锚地等),陆域面积约35.83万平方米(包含岸线、码头、加工区、水产品交易市场、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配套用地等)。本渔港具体范围详见《莲花山渔港港界图》(附件1)、《莲花山渔港水域分布图》(附件2)、《莲花山渔港陆域分布图》(附件3)、《莲花山渔港码头分布图》(附件4)。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莲花山渔港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渔港的管理工作,莲花山渔港综合管理所具体负责对本渔港的监督管理。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和石楼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渔港经营权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第六条 本渔港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经营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石楼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建设。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相关村(渔)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及行为应当遵守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等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本渔港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及行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防止对渔港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 本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事发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负有环境保护和海洋防污治理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避碰规则、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和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等规定。
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船舶在本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 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船舶,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采取禁止离港、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渔港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莲花山渔港港界图
2.莲花山渔港水域分布图
3.莲花山渔港陆域分布图
4.莲花山渔港码头分布图
附件1
莲花山渔港港界图
附件2
莲花山渔港水域分布图
附件3
莲花山渔港陆域分布图
附件4
莲花山渔港码头分布图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莲花山渔港管理章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