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128号
为加大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依法净化医疗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决定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行使取缔无证行医的行政执法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由区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取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三、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和取缔,委托机关负责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