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1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市桥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大石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钟村街道办事处、大龙街道办事处、沙湾镇人民政府、石碁镇人民政府、新造镇人民政府、南村镇人民政府、化龙镇人民政府、石楼镇人民政府、东涌镇人民政府、榄核镇人民政府、大岗镇人民政府行使,期限从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发生的2人以下(含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