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9〕18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局《关于转制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残疾军人安置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转制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残疾军人安置的意见
为了妥善做好转制企业因工负伤职工、残疾军人的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转制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制企业工伤职工的安置
(一)根据《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和《关于广州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8〕4号)的规定,将转制企业工伤职工工伤部分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退管办)为转制企业工伤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转制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住院治疗除享受医保住院记账外,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一般门诊费用仍参照区公费医疗规定由区退管办为其办理报销。
(四)转制企业工伤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医疗费个人账户部分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区财政退管专户,不划入医保卡和对账薄内。医保卡及对账薄由转制企业工伤职工保管,只作住院登记使用。
二、转制企业残疾军人的安置
(一)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并移交区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管理,医疗待遇参照第一条(二)(三)(四)款执行。
(二)七级以下托养残疾军人,移交区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管理,移交时企业应一次性向退管财政专项资金缴纳如下费用:活动资金3000元/人;以200元/人月的标准,预缴最长不超过10年的医疗费;以我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每年10%的比例递增,预缴不超过10年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区属参保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预缴不超过10年的生活费。
1、七级以下托养残疾军人纳入政府托养后,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尚有工作能力的残疾军人再就业,如确实没有被聘用的,其生活费由区退管办按上年度区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逐月支付,参加社保、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区退管办代支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相关待遇,医疗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区退管办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不再发给生活费。
2、七级以下托养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第一条(二)(三)(四)款执行。
上述人员办理一般门诊及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区退管办、区公医办按各自职能严格把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退管办代支付,当退管资金发生不足时由区退管办向区政府提出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残疾军人移交社会化管理时至批准退休的时间超过10年的,则超过10年的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社保费经区退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给予补贴,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等仍由民政部门按现行办法发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