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9〕16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关于转制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制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的意见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国资局
为做好我区国有、区属集体企业特殊人员的安置工作,进一步落实番发〔2000〕8号和穗办〔2004〕14号文的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特殊人员是指转制企业中,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被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患有1至4级精神病的在册原固定职工。
二、企业转制的同时应将特殊人员移交给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退管办)统筹管理。移交前患有1至4级精神病的职工尚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以上手续。企业应计提一次性安置费10.5万元/人及管理活动资金0.3万元/人,合计10.8万元/人。
三、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区退管办将其分别转送到区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托养和区精神病院托管治疗。入院后特殊人员个人享受的社会养老金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关部门划拨给退管资金财政专户,不再发给个人。区退管办负责支付以下费用:
(一)社会福利院和精神病院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生活与管理费、护工费、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
(二)发给个人适当的日常用品费:参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起已调整为240元/人月,80岁以上为270元/人月,今后适时再作调整。
将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或精神病院的特殊人员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区退管办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特殊人员发生医疗费除享受医保住院记账外,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由区退管办负责支付,特殊人员医保卡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由区医保办直接划拨给退管资金财政专户统筹管理使用,医保卡和对账簿由区退管办集中保管,只作住院登记使用。
四、如特殊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不同意入院(社会福利院或精神病院),则可选择在家休养或治疗,费用自行解决,享受社会基本养老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企业计提的非入院人员(在家休养人员)一次性安置费及退休人员活动资金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解决,直接划入退管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五、区退管办用于特殊人员的托养经费、医疗费发生不足时,区财政给予补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