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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地和高层建(构)筑物无线电(台)站设置管理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9-07 06:59: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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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09〕124号

为加强无线电资源(含无线电频率资源与站址资源)、无线电台(站)和高地、高层建(构)筑物无线电工程的管理,保护电磁环境,确保无线电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无线电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高地,是指在海拔100米以上,或以地形制高点为圆心2000米半径范围内相对高度超过所在区域平均海拔高度1倍以上的自然地貌。高层建(构)筑物是指建(构)筑物超过60米以上,或以建(构)筑物制高点为圆心1000米半径范围内相对高度超过所在区域建(构)筑物平均相对高度1倍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高地、高层建(构)筑物上设置无线电台(站),必须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工程涉及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加建工程安全、防雷、消防等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报相应的职能部门审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高地、高层建(构)筑物上设置无线电工程设施和无线电台(站)。

三、高地、高层建(构)筑物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使用或租赁高地、高层建(构)筑物设置无线电工程设施和无线电台(站)。

四、高地、高层建(构)筑物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有人未经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发射功率、发射天线参数和增加发射设备,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发射设备,不得擅自变更高地、高层建(构)筑物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有人和管理使用者。

五、违反本通告,由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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