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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7-31 05:27: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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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09〕9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区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区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自学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1次。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及宪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人员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需要,区政府领导可以指定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领导列席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安排,由区政府法制办拟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年度计划,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工作,根据本制度和区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所需法律书籍和有关资料,安排联系授课的专家。

第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每年区财政法制建设预算。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学法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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