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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21 01:26: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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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4〕 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8日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科技和信息化事业发展,加快科技园区建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区政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区科技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特设立区科技经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科技经费是指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口管理的科技计划经费、政务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及区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科技经费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大幅度减少政府对科技经费的直接配置,推动科技经费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市场决定科技创新方向、任务和路线。

(三)坚持应用性技术创新研究优先支持的原则,实现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四)坚持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多样化原则,采用拨改投、后补助、划线补贴、购买技术、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化的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1.指导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制订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计划。

2.审定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

3.监督检查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落实情况。

(二)区财政局。

1.审核区科技经费年度总预算安排计划以及总预算下各子类别的经费预算安排计划。

2.会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定并下发区科技经费。

3.会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开展科技经费的预算绩效评审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4.把预算绩效评审结果参考应用到预算安排环节,对科技经费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中监督,落实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开展事后绩效问责等。

(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1.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2.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政务信息化专项和科技专项计划。

3.制定区科技经费使用计划,并根据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草拟科技经费下发文件,并会同区财政局下发区科技经费。

4.做好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审),并负责制定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估机制。

5.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入产出的效益跟踪评估、风险控制、资金流向及监管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6.负责科技经费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发放手续。

(四)区政务办。

1.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化专项统筹管理,具体依照《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制订区政府各部门年度信息化专项经费预算安排计划。

3.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化项目方案及预算的审核。

4.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化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及支付审核。

5.监督区政府各部门检查信息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情况。

(五)各职能部门、各镇街。

1.根据区科技经费项目征集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镇街年度科技经费项目的申报,加具意见后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汇总。

2.根据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协助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做好本部门、本镇街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要求按时报送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信息。

4.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协助配合等工作。

(六)区科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按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要求按时报送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信息。

(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协助配合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设置的科技经费重点用于以下类别支出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一)科技专项经费。用于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1.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对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项目、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扶持,按照我区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申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立项申报书和商务策划等资料(属招商项目的依照我区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政府职能部门或科技园区管理部门推荐,报区政府审批。获得区政府同意,指定在科技经费中安排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资助计划。

直接投向企业的专项资金,鼓励试点科技经费有偿使用,由政府指定相关区属国企以股份合作方式参股,专项资金直接补贴国企,项目管理按照我区相关办法管理。

投向非企业单位的专项资金,必须以政府批文为依据,项目管理参照《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园区创新及孵化器平台专项。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出资参与各项园区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区财政扶持园区的资金优先以国资参股方式投入。

(1)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以企业(园区)为主体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

(2)科技企业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园区新入驻的从事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创业的科技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租金补贴。各园区科技企业房租补贴细则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

(3)重点功能产业园支持资金。对于具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积极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定聚集效应、其入驻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较大的重点功能产业园,在对重点产业园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后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提升改造、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服务平台搭建等。

(4)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孵化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房租补贴、创业启动资金、毕业奖励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生创业园的自身建设等。各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细则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

3.科技金融专项。主要用于引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发展,以及为科技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提供的风险补偿、补贴和奖励。引导银行、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与专项资金共同分担信贷风险。通过政府资金按一定比例代偿或补偿银行、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损失,分担和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1)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以及组建创投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通过风险补偿和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等方式鼓励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

(3)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方式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科技金融专项各项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需经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估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4.其他专项。主要支持上述专项之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予以支持的其他与科技发展相关的重大项目。其中政务信息化经费依照《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治安视频经费、数字家庭专项、创新城建设专项、智慧番禺专项等以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资金使用主体的专项经费,参照《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任务,针对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中的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增强技术基础和储备,培育和扶植新兴产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增强我区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后劲。该类计划主要包括:

1.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含工业、农业、生物医药和医疗卫生技术攻关以及产业化等。通过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推广应用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上级项目配套专项资金计划。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我区企业和研发机构获取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质认定,通过加强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

3.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补贴与奖励计划。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进行补贴和奖励。

4.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创意设计中心建设计划。支持企业组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创意设计中心。通过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改造的需要,采取新建、共建、联合组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法人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及企业创意设计中心,使之成为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科研支撑力量,带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科技创新条件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条件和创新环境。该类计划主要包括:

1.科技合作交流和产学研合作计划。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增强我区企业与全国范围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通过扶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大学生创业、建立科技助理制度等,为地方经济以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基础性、前瞻性问题提供支撑;变专家评审科研成果为公开采购科研成果,变无偿资助科研成果转化为政府采购科研转化的成果。

2.科技服务环境建设计划。包括:

(1)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主要扶持培育一批素质高、信誉好的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成果交易、信息服务、项目管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我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科技金融环境建设计划。鼓励金融创新、集聚金融资源、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对科技金融企业的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3.创新培训资助计划。通过推动创新培训工作开展,进一步提升科技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促进我区科技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4.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计划。对我区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实现发明专利产业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联盟进行奖励,鼓励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个人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积极性。

5.科技进步和创新人才补贴奖励计划。对上一年度获广州市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广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奖励。为进一步优化本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对获得上级奖励的科技创新团队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有贡献的科技研发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补贴和奖励,包括对博士后提供薪酬补贴、组织高级人才体检等。该类项目扶持按照我区人事、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6.科技和信息化计划项目管理费用。依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区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专项项目和科技专项项目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申报、培训会议、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项目申报和经费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维护费、专业人员外聘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区科技经费预算执行和安排计划,并报区财政局,以备下达经费审核查对。

第九条  区科技经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区科技经费项目预算,并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专项项目和科技专项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条  对公开征集的区科技经费扶持项目,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区科技经费项目和预算进行评审,内容和评审结果应当一并公开。对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政策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的区科技经费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如需调整区科技经费扶持项目有关预算科目内经费指标的,扶持项目在已审定的项目库内置换,报区财政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区科技经费的拨付按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所资助的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区财政局或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内容和结果应当一并公开。

(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科技项目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资金使用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向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季度汇总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六)配套资助项目需会签区财政局的意见,同一项目的配套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使用科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四)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接受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绩效情况总结汇报,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六)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七)科技经费实际获得单位违反规定或者约定使用科技经费的,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牵头有关部门启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区科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审批文件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区科技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在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经费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项目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科技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科技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和政府批复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积极协助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区科技经费的年度使用情况审计、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撰写以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等有关工作,协助区财政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已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区科技经费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区科技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对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项目经费绩效管理,通过制定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预算绩效评审、结项验收和支出绩效评价、创新经费补助方式,逐步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两年内不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经费的单位,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区科技经费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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