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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1993-05-19 07:54: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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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发〔1993〕38号

各镇党委、镇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番禺市委、番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番禺市委员会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决定   

根据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人代会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税利承包责任制。其办法是:“核定基数,逐年递增,一定三年,超收返还”。由财税部门直接对口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以1992年实绩为基数,每年递增10%,从1993年开始执行。凡上级增加我市上缴任务时,则相应递增。

二、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工业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产权,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实行企业内部股份合作制。以1992年为界,按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划出20%作为企业内部职工股。企业职工按股分红。凡离厂者收回股权。

企业新办项目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税后利润按433分配,40%作为股份分红,30%作企业福利,30%留企业扩大再生产。

加快组建企业集团。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搞活经济。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到港澳和国外设立公司,积极拓展境外业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工业发展。新办工业尤其是重点企业和高新科技项目,贷款给予优先安排。要充分运用广州市给予的多存多贷政策,发挥各金融机构的作用,多方筹集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对高科技、效益好的新企业、新项目,市政府今、明两年各安排贷款贴息额1000万元给予支持。原定给村镇企业安排贷款贴息额不变。

四、新办工业(包括“三资”企业)用地,收费一律从优,除国家、省、广州市规定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外,土地开发基金减半收费。第二类地区从原来的每平方米40元减至20元,第一类地区上浮20%,第三类地区下降20%。留给村镇发展工业、自办商业的土地,在自留用地指标内的,免收土地开发基金。

五、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因污染环境和城镇总体规划需要易地搬迁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与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合作在原厂址开发房地产。经营收入各级不得截留,一律归企业所有,用于偿还贷款、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原厂址属地财的部门,应与房管部门洽商,合理解决互利问题。

六、清理各种收费。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如规划报建费,报装费、配套建设费、排污费、管理费、保安费、临工管理费、义务兵统筹费等,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物价局统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订出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各部门、各镇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拒绝

各种乱摊派、乱收费。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经济发展。

(1)新办工业电力报装统一按每千伏安350元收费,免收线路改造费和增容费(即变压器集资款)。企业易地搬迁厂房,可以将原来的用电负荷指标带到新厂址,免收电力报装费。低压电力安装工程下放给有资格的企业设计和施工。

(2)工业企业程控电话初装费每台按3000元收费,线路建设费一律按每米0.84元收费。

(3)新办工业项目,用水负荷费和管网费按现行价格七折收费。企业内供水工程,可以将原来的用水负荷指标带到新厂址,免收用水负荷。

(4)新上工业项目规划报建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1元,市下放给镇建委管理和收取。各镇建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收费标准。

(5)原番党[1992]8号文规定市场管理费20%留给镇,现改为工商管理费收入实行“一家收,两家用”,留成30%给各镇工商所,由镇政府安排,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建设。

八、下放企业干部管理权。在企业中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聘任期间与承包期衔接,企业的正职由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聘任,企业的副职由厂长推荐,经主管部门考核聘任。企业中层干部由企业厂长(经理)聘任。

市各职能部门下伸到镇的机构,其党组织关系由当地党委统一管理。

九、完善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缩小审计范围,突出审计重点。企业审计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挂构,厂长(经理)承包期内一般不与审计,任期届满或因特殊情况才审计。但企业必须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实行民主理财,每年要向职代会报告财务情况,让群众监督。

十、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工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和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奖金由企业于税前提取,报财税部门、主管部门审计批准后执行。

(1)以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为计奖单位,当年上缴税利实绩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实绩的4%提取奖励。

(2)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以一个项目计算,税后年新增利润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实绩提取15%一次性奖励给科技人员及有功人员,由市科委会同财税及主管部门审批。

(3)新办企业项目和科改项目,按可行性报告提出的达产日期达产的,可从达产后一年内的纯利润利润中提取5%,一次性奖给项目有关负责人员;提前半年达产的,提取30%给予奖励。

十一、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务求把这些措施落实到实处,以加快我市工业的发展。

十二、市直属工业、集体工业和商办工业可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三、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番禺市委员会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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