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137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沙湾镇人民政府、石碁镇人民政府、新造镇人民政府、南村镇人民政府、化龙镇人民政府、石楼镇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大石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钟村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和大龙街道办事处行使。
一、委托权限。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健康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但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受委托单位镇、街辖区内发生的2人以下(含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二、区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三、区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街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听证。
区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的过错大小,依法向过错人追究(偿)。
四、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14年6月17日公布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番府〔2014〕7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