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3〕 6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
为优化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年内努力实现区重点项目100%并联审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服务、强化监督,大幅度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加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一个审批部分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实施一条龙服务、一个平台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部分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市、区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主要措施
(一)整合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部分。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部分,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部分,区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部分,区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部分和竣工验收部分。
(二)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部分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按时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三)审批信息共享。依托我区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资源共享,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四)落实限时办结。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五、主动服务
(一)建立审批服务代办机制。成立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队,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重点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一方面,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放线、办理项目手册、施工标牌等事项,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方案公布实施后 60 天内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上级审批部门已统一开展审批标准化建设的按上级审批部门的实施时间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提供审批前期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区政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并联审批服务申请后,通过一站式审批系统发起并联审批前期服务,即时分别抄告各审批部门,并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设定时限内向牵头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以下事项:一是本部门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主办科室、联系人及电话等资料,如涉及本部门已完成的审批事项一并告知;二是涉及本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事项及其相关申请材料;三是需要实地考查的事项。
各审批部门收到区政务部门发起的项目并联审批前期服务启动要求后,积极开展项目审批前期服务工作,根据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以及涉及本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编写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四)实施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的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
(五)完善审批前期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具体由区政务部门统筹建设项目意向后提供给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区国土房管部门的配合下提供初步选址意见。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和报请区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区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审查和概算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不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限,但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气候、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由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六、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部分,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部分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5个工作日。
(一)立项部分(6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审批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贸促进局、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气候、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部分对建设工程项目提出选址咨询意见,就项目选址的环保可行性和环境管理提出指导性要求,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部分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部分完成。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区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区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选址咨询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环保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区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咨询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区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选址咨询意见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咨询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区经贸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区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区经贸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区环保部门,并同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区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抄告区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二)用地审批部分(8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分局。
审批单位: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等。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类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窗口。区国土房管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批并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后,在第4个工作日上报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区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收到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同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窗口。区国土房管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房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后,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国土房管部门接到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同日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且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窗口。区国土房管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国土房管部门接到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同日一并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属上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审批前的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部分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部分(11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番禺规划分局。
审批单位:番禺规划分局、区人防办、区环保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气象局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性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备案、气象资料审查及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批。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在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向建设部门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许可部分完成审批文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规划部门窗口。区规划部门即时分别抄告区环保部门、民防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区规划部门同步组织民防部门(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审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部分完成并抄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需要报市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区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气象部门、建设部门,区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气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本部分完成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初步意见、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审查、气象资料审查及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批等事项,并抄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部门审批时限。
水利、供水、排水、绿化等专业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务、城管等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对于需要报市建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区建设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并协调市建委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四)施工许可部分(5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审批单位: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气象局等。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夜间施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地名命名的审查、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噪声)排污许可证、施工排水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批。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建设部门窗口。区建设部门即时分别抄告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区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区建设部门。区建设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区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区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民政部门、气象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区建设部门。区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在本部分完成并抄告区建设部门。区建设部门将本部分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区财政投资项目的水务工程由区水务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五)竣工验收部分(7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审批单位:区建设局、番禺规划分、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防办、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财政局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防雷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在竣工验收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部分所有验收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区建设部门窗口,区建设部门即时抄告区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其中,区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区建设部门的组织下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分别抄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将审批文件报送区建设部门。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由区质监站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区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监督报告并报送区建设部门。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有关资料送区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区建设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部分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区建设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区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区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前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审批时限。区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监督报告5 个工作日时间,不计入本审批时限。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政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局、番禺规划分、区国土房管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经贸促进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番禺港务分局、区政务办、区人防办和区法制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政务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发展改革、政务、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委托副组长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并联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完善并联审批相关事宜,协调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邀请相关镇、街和项目建设单位参加会议答疑解惑。
(三)明确工作职责。
1.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及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实地考查、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审批(审查)项目、审批(审查)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及其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落实涉及本部门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并联审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并联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并联审批顺利进行。
(四)实现网上审批。按照省、市建立网络办事大厅的相关要求,实现网上审批,区政务部门要在市、区政务服务网电子平台上,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要将其所负责的审批部分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
区监察部门要将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区政务服务网电子平台实现对接,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监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以及拆分审批事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审批收费。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六)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 2 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时间,审批咨询、前期服务、审批前期工作的时间,环保、消防等验收环节需企业整改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本方案限定时间内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本方案未限定的,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各审批部分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部分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区(县级市)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