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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市桥城区步行街灯光夜市车辆昼夜通行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2-07-18 06:46: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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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2〕 104号

为缓解市桥城区道路交通压力,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规范、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一、恢复市桥城区大东路、大南路、大西路车辆昼夜通行功能,区灯光夜市管理办公室停办市桥城区步行街灯光夜市,还路于民。

二、原市桥城区步行街灯光夜市的个体经营户不得再占用道路经营,对占道经营不听劝告的有关人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市桥城区大东路、大南路、大西路原市桥城区步行街灯光夜市路段重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恢复该路段昼夜通行车辆的功能。

四、区公安、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五、原市桥城区步行街灯光夜市的个体经营户,以自愿为原则,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引导其入室继续经营,并可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先权与费用减免。

六、本通告自201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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