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9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通信管道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番禺区通信管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通信管道管理,有效制止乱挖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通信管道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范围内通信管道的建设。小区内通信管道建设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各通信运营商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第三条 通信管道的建设实行“同沟同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在执行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使用方的合理需求,确保全区通信网络的畅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是全区通信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通信管道的规划和建设;番禺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编制通信管道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通信管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区通信管道的统一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法选定的通信管道企业负责。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管道规划。
第七条 通信管道建设必须依法向规划、公路、城市道路管理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公路和城市道路埋设的通信管道。
第八条 对在已建有通信管道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道的,依照《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予许可挖掘申请。
第九条 经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统筹建设的通信管道,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因城市改造、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需对通信管道进行挖掘和施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同做好通信管道的保护或迁改工作。
第十一条 在统筹建设的通信管道内施放光(电)缆,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损坏通信管道及通信线路。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企业在本区范围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内建设通信管道。已敷设的通信管道如不能满足需求,管道需求单位可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建设申请,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进行统筹规划、依法选定通信管道企业实施建设。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敷设通信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公路、城市道路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4月8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通信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番府〔200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