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3〕1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基本原则,完善基层消防组织,整合社会力量,落实部门依法监管,强化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和群众消防意识,建立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
(三)主要目标。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加强火灾防控能力
(一)做好消防安全源头掌控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消防不良行为或消防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点负责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结合辖区火灾形势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火灾隐患整治计划;要督促辖区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年对不少于一个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行业)进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设置专项经费,按规定给予奖励。各镇、街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重点负责辖区内出租屋、“三小”、“三合一”、老旧居民楼、“住改仓(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排查整治;要组织综合执法队开展消防巡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清理。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监管不明确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由隐患所在地的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各镇街、村(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自觉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要充分发挥消防协会作用,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三、夯实灭火救援工作基础
(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标准设置营房和训练场地,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全面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纳入消防业务系统训练,建立健全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合训练、演练机制,做到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协同作战,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市政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各镇、街要对辖区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的普查,确保工业区和居民住宅区能按照间距不大于120米的国家标准完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三)强化战勤保障建设。优化城市消防站布局,严格落实《广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穗府办〔2012〕58号)规定的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和战勤保障建设任务。加强灭火执勤装备配备。根据区内区域地理位置、保卫对象、灾害事故特点,逐步调整和优化灭火执勤装备,建立新建消防站车辆配套专项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实现与消防站建设同步立项,同步落实;建立特种攻坚装备专项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区、镇二级应急救援等级响应机制,明确不同事故类型、灾情等级下的力量调集和任务分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气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社会应急联动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照响应要求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区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由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协同作战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镇、街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必须严格划定大、中、小网格和明确相关责任人,按照《番禺区贯彻落实〈广东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并填写相关表格,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落实各部门、各单位主体职责。强化行业、系统消防监管。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现行行政职能划分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分工,承担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社会信用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系统等级评定体系。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反馈,将火灾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户籍化”管理,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报告制度。
(三)严格考核、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分析研判和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通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加强政策研究,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容认真梳理,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沟通。
(二)广泛宣传发动。新闻单位要加强本意见及我区贯彻实施情况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加大消防安全先进事例、先进人物和经验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建立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促进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实施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绩效考核内容,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附件: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
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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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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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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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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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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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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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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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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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达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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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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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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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不断提高工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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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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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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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做好所管辖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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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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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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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区政府备案,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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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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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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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消防工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开展灭火救援,参加事故灾害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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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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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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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职责实施监督,参加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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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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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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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体系,配合消防部门督促落实村居委和福利、救助机构和殡葬单位的消防职责,对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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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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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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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为消防工作提供有关法律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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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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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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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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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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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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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招聘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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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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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房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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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消防站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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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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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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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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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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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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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在建工地消防管理,对各报建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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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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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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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专项检查,指导各镇、街落实停车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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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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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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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指导供水企业开展区内市政道路(含国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防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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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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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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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创作优秀消防作品,负责公共文化服务、文物保护单位、演出活动等消防管理,督促、指导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督促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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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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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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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消防职责,积极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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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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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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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订消防专项规划,并依法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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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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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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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或违反建设、户外广告和摊点,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维护燃气设施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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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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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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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列管的体育场馆在举行各类大型体育比赛及群众性活动前开展消防检查,协助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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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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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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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消防违法主体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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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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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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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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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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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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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依法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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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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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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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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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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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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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辖管范围内的景区、旅游包车、旅行社和旅游活动(含水上游乐项目)严格落实消防管理,参加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处置,把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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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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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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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做好消防安全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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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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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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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地下人防设施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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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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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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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指引;提供火灾现场天气监测实况,为灭火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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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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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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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各级消防部门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并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广泛宣传教育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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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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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各项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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