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09〕1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九年九月八日
番禺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区域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及生态环保类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体现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
(四)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有关审批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联系方式和下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年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年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与确定程序:
(一)区发改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议。
(二)计划建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
(三)区发改局印发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八条 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可同时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须在申请材料上注明“拟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区发改局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上报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区发改局转发执行。
第九条 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或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公布后,经区政府确定临时增加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局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具意见,进入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库,对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化的有效管理。申请重点建设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才可入库。
对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维护好项目库的有效运作。
第十一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十二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前期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规定,归并部分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内容建设。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核批准,或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向区发改局报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月报表》,按要求填报项目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区重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财务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负责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招投标、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稽察;区质监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评价。
第四章 项目的跟踪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跟踪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专人按月向区政府、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报送建设信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二十条 成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分析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发改、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建设、审计、环保、规划、政务管理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标责任制。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区发改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负责推进,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区重点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国土房管、建设、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帮助项目落实建设条件,完善相关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房管部门每年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已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单列解决,不占用县级市用地指标。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单列解决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镇、街为责任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机制,配合项目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应优先安排区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区重点建设项目中非经营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区级审批管理权限、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区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电力、道路、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职能部门未按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审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扰乱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建设、投产使用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获得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
(二)未经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审核、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或未经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四)虚报、瞒报或拒报项目建设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区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