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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3-11-15 01:23: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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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3〕14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方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番禺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针对商业房地产项目、重点基建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整合相关业务流程,通过强化监管、主动提供服务、提前介入行政审批活动等手段,促使相关项目早落地、早见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业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和区政府确认的年度重点民生基建项目(包括医院、福利院、教研楼等,不包括道路、轨道、管线、河涌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提供预审批、提前介入等前期服务。区政务办收到项目信息后,按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的通知》(番府〔2013〕64号)要求通过“一站式”行政审批系统发起联合或并联审批前期服务;各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审批前期服务工作,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活动,为平整土地、开展桩基础工作提供便利,同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以及涉及本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编写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在预审阶段和正式审批阶段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二)区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商业房地产项目提供统一代办、全程跟踪服务。按照项目业主要求,依法、及时协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收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业主诚信体系。坚持提供服务和规范建设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有效监管,对违法及失信行为及时曝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根据企业诚信记录及时调整监管手段。

四、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可视自身情况选择进入市并联审批流程或本方案联合(并联)审批流程办理。

本方案审批流程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时间合计约103个工作日,重点基建项目审批时间合计约73个工作日。其中,商业房地产项目预审阶段审批时限为约63个工作日,重点基建项目预审阶段审批时限为约33个工作日,具体办事流程按照本方案实施;正式审批阶段审批时限均为40个工作日,具体办事流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和番府〔2013〕64号文执行。

(一)预审阶段──商业房地产项目(约63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

审批和服务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移交协议、土地移交确认书,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节能审查预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安监登记预审申请,质监登记预审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或初步意见,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

联合审批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入场整理土地:1.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入场整理土地;2.分期付款。可先行预付一定押金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临时交地协议》,入场整理土地,待付清所有出让金后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同步向区发展改革局、番禺规划分局、区水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节能审查预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等事项。区发展改革局依据《土地移交确认书》中明确的规划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事项“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的备案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发展改革局审查《节能评估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区气象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审批结果后,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进行第一次修改,并同步向社会消防审图单位(企业)办理消防设计咨询服务,向社会人防审图单位(企业)办理人防设计咨询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修改好《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后,向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和区城管局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安监登记预审申请”、“质监登记预审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或初步意见”和“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等事项。区国土房管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人防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自收到企业安监、质监登记预审5个工作日出具《安监和质监预审登记意见》,抄送区城管局,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自收到企业的“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后,向区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统一向市建委申请一并下放“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服务和正式审查的审批权限,区建设局全程跟进,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10日个工作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环保局在15日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或初步意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城管局在收到区建设局的《安监和质监预审登记意见》和区水务局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进行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出具《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意见》,抄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并录入联审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审批结果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第二次修改。若区城管局对企业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合格,企业凭《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意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暂不进行查处。

企业自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交通局同步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等事项。区国土房管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时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有关税费等资料。区交通局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规划、建设、人防、水务、环保、气象、城管等部门咨询服务意见后,即可进场前期施工,前期施工范围:场地平整、开挖基坑、桩基施工。地下室及地上主体部分的施工待正式审批完成后进行。

(二)预审阶段──重点基建项目(约33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

审批和服务事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投资项目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节能审查预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安监登记预审申请,质监登记预审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

联合审批流程: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若使用财政资金,则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区发展改革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若全部使用非财政资金,则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改革局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建议书或者投资项目核准意见后,向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同步申请办理立项和土地审批(共25个工作日)及咨询服务预审(共33个工作日)。

1.立项和土地审批。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向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事项。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向番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番禺规划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抄送区国土房管分局,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国土房管分局在收到选址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出具“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意见,抄送番禺规划分局,并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和区国土房管分局在收到用地预审意见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事项,番禺规划分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抄送区国土房管分局,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国土房管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国土房管分局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后,在8个工作日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录入联审系统。

2.咨询服务预审。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在办理立项和土地审批时,同步向区发展改革局、番禺规划分局、区水务局申请办理“节能审查预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等事项。区发展改革局审查《节能评估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需在取得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办理)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区气象局、区人防办、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和区城管局等部门。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收到审批结果后,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进行第一次修改,并同步向消防审图单位(企业)办理消防设计咨询服务,向社会人防审图单位(企业)办理人防设计咨询服务。

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第一次修改好《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后,向番禺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区人防办、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和区城管局同步申请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安监登记预审申请”、“质监登记预审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和“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等事项。番禺规划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气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人防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自收到安监、质监登记预审5个工作日出具《安监和质监预审登记意见》,抄送区城管局,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自收到“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后,向区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统一向市建委申请一并下放“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服务和正式审查的审批权限,区建设局全程跟进,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城管局在收到区建设局的《安监和质监预审登记意见》和区水务局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预审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出具《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意见》,抄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并录入联审系统。

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收到审批结果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第二次修改。若区城管局对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的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合格,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凭《淤泥排放点现场检查意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暂不进行查处。

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后,向区交通局同步申请办理“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区交通局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咨询服务”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预审”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重点基建项目责任单位自取得规划、建设、人防、水务、环保、气象、城管等部门咨询服务意见后,即可进场进行前期施工。前期施工范围:场地平整、开挖基坑、桩基施工。地下室及地上主体部分的施工待正式审批完成后进行。

(三)正式审批阶段──商业房地产项目、重点基建项目(4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人防办、区公安消防大队。

审批和服务事项: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初步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监登记表,安监登记表,施工排水许可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排污(噪声)许可证,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地名命名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期物业中标备案,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物环保核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审批流程:

1.立项和规划报建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自办理好《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商业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公安消防大队、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番禺规划分局同步申请办理“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初步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区建设局自收到“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按照区政府在预审阶段统一向市建委申请的下放权限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人防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公安消防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初步意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环保局在11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在11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审批结果后立即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项目建设单位自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修改好《消防设计审查》后,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同步申请办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监登记表”、“安监登记表”、“施工排水许可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排污(噪声)许可证”、“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商业房地产项目办理)、“地名命名审批”等事项。区公安消防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质监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监登记表”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建设局(安监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监登记表”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排水许可审批”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气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排污(噪声)许可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交通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占用、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审批意见,在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已缴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和占用费后,区交通局发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发展改革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商业房地产项目办理)”备案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名命名审批”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2.施工和预售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做好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住宅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纯商业楼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标方式),在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商业房地产项目办理)后,向区建设局和区国土房管分局同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前期物业中标备案”等事项。区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区国土房管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前期物业中标备案”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自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期物业中标备案》和《地名命名批复》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和区城管局同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业房地产项目办理)和“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中房地产项目单位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同时企业需完成项目概况、进度现场勘查、签订监控账户协议和出具物业维修资金预交存确认书等条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操作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后在联审系统中标注进度及相关信息。区城管局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审批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3.竣工联合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自工程完工后,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区气象局、番禺规划分局和区水务局同步申请验收。区公安消防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将验收结果录入联审系统;区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完成“建筑物环保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联审系统;区气象局在3个工作日完成“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录入联审系统;番禺规划分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将验收结果录入联审系统。区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将验收结果录入联审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自完成上述消防、环保、气象、规划和水务部门的专项验收后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区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区人防办。区人防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将验收结果录入联审系统。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意见,并录入联审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各实施部门需在本单位出具审批结果当日录入联合(并联)审批系统,并将相关信息发至各联合审批部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完成各项审批前期工作。

(三)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办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依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公示、公告、听证的时间,以及环保、消防等验收环节需企业整改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本方案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附件:1.番禺区商业房地产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流程图.doc

2.番禺区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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