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鼓励中介招商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番禺区鼓励中介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挥社会专业招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商中介机构)、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人士等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并视引资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金。区财政每年在区经济贸易促进局部门预算中安排招商引资奖励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由区招商办、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共同负责招商引资奖励金的审核,区经济贸易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奖励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区招商办经区政府同意后依法确定若干家招商中介机构和聘请若干名招商顾问开展招商工作,由区招商办与招商中介机构签订直接委托招商协议,委托招商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委托或聘请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招商引资、商务咨询或投资咨询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在册人员20人以上,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外语人才。
第六条 招商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我区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扩大我区的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开展对外招商,与投资者洽谈投资项目。
(三)开展重点产业和大型经济项目招商策划,提供招商引资的顾问服务,筹备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等招商活动。
(四)协助投资者寻找生产经营场所,协助办理投资项目落户所需要的用地报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规划选址、建设施工报批等相关手续。
(五)提供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技术、产值、营业额、税收等进行评审,协助跟进所引进项目是否按引进时的承诺如期建设、投产。
(六)定期向区招商办、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反馈招商工作的情况,及时提供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投资项目在筹建、建设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报送区招商办、区经济贸易促进局。
(七)在直接委托招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招商中介机构引进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优先发展的现代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番府〔2010〕130号)的产业要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招商中介机构在引进项目时,应向区招商办提供投资者出具盖章认可的项目引荐证明或委托书、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营业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进行登记,作为投资项目落户后招商中介机构取得招商引资奖励金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招商中介机构协助投资项目在我区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履行了直接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在项目开业或开始建设后,可向区招商办申请招商引资奖励金。对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行业国内排名前10名的企业投资的汽车及零配件、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家庭与数字电视)、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时尚商贸、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产业项目及企业总部,按照项目投资的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招商引资奖励金,其他投资项目按3‰计算招商引资奖励金。每个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金以300万元为上限。
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换算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十条 招商中介机构在申请招商引资奖励金时,应提供项目引荐登记文件、项目落户的验资报告、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区招商办、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奖励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济贸易促进局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招商办、区经济贸易促进局每年应对招商中介机构的招商情况进行考核,委托期内未能成功引进投资项目,不得再进行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招商中介机构的受委托资格。
(一)招商中介机构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招商中介机构恶意包装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项目的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招商中介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或直接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职责,或遭到客户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
如属上述第(一)类情形被取消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仍可领取在委托期间所引进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金。
如属上述第(二)、(三)类情形被取消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得领取招商引资奖励金,除应向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全额退还其已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金外,还应按照直接委托招商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招商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金,应作为本单位的收入,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区政府聘请经济界专业人士、商会代表、行业代表等作为招商顾问,为我区经济发展建言谋策。受聘的招商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
(二)熟悉国际经济发展态势、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战略和招商引资操作实务。
(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具备广泛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资源。
国家公务员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能担任招商顾问。
第十四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我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提供咨询、论证、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推动我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广州时尚创意都市区。
(二)宣传推介我区优良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广泛收集并及时提供投资信息,积极协助我区开展对外招商,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广泛联络境内外人士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协助邀请境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来我区进行考察洽谈,并及时沟通合作双方的意见,促成合作。
(五)其他受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我区聘请的招商顾问以及未接受委托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人士(国家公务员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除外)等引荐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奖励。上述单位和个人引荐的投资项目,由受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负责跟进,取得招商引资奖励金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试行期间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