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番禺区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年)》、《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和强化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快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消除“信息孤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财政资金(含单位历年经费结余、自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等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和维护。
第三条 区政务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按照项目申报、立项、设计、采购、建设、监理、验收、绩效考核和审计的程序,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随时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区政务办根据我区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及财政预算,在每年8月制定和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任务指导书和申报指南。
单位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我区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并与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保持一致。
第五条 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任务指导书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政务办提交《番禺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及其《需求分析报告》。
《需求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单位信息化现状、申请立项依据、主要拟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资源的利用及项目开发完成后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情况、项目概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 区政务办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10月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书面材料审查、现场考察、集中演示及答辩等。
第七条 区政务办根据项目立项评审结果和下一年度区信息化专项资金计划情况,形成年度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原则上当年度不再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未按时向区政务办提交《番禺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的。
(二)无合理原因,未按计划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
(三)在建信息化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未向区政务办提交项目完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的。
(四)在建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连续三次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九条 突发性、紧急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区政府,区政务办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工程的单位应当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聘请专业信息化咨询设计单位,为项目单位提供申报项目咨询、编制技术实施方案、草拟招标技术要求等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包括项目立项设计、项目实施设计,项目立项设计在项目立项前进行,内容包括:《番禺区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书》及其《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实施设计在项目通过立项后进行,内容包括:需求详细调研、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技术要求和资源共享计划、项目预算细化、项目执行计划等。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应符合“政务先行、资源整合”的原则,根据全区统一的信息化建设思路设计。
(一)区政务办定期制订和发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拟建信息化项目的资源共享计划应符合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求。
(二)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尽量使用区政务数据中心统一分配的服务器、网络及存储资源。
(三)为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化项目设计时应充分了解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原则上新建项目的建设应基于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而不应重复开发。
第十五条 区政务办组织方案评审,并对各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项目技术审查意见书。该项目技术审查意见书一并送达项目单位、区财政局、区采购办,作为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款项支付的依据和参考。项目单位应及时根据区政务办出具的审核意见,对项目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区政务办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意见书,调整项目设计方案,按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区政务办加具意见后,送区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对不需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必须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务办审定盖章后,方可签订项目合同,经审定盖章的项目方案为项目正式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保持项目方案的完整性,不得无故拆分项目。
第十八条 区政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统一管理及支付审核。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合同约定提出申请,提交区政务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需向区政务办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变更项目内容。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监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区制定的各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时应与区数据中心建立数据接口,按照资源共享体系要求提供共享数据。
第二十二条 网站类、外网服务类建设项目建设时应严格遵守市、区级设计规范、易用性要求以及登录安全规范,条件允许的项目应采用广州市统一的CA软/硬数字证书作为登录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需要聘请监理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信息化定点监理单位,负责完成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属涉密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涉密资质的监理服务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服务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发和建设阶段: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的审定,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方案的执行程度,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对项目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督促项目进度和质量,对资金支付的核定。
(二)试运行阶段: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解决;督促整理项目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
(三)项目验收及维护阶段:协助项目单位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项目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确定后,签订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合同。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应包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并按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及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化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按季度向区政务办报送《番禺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表》,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务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区政务办对有关项目材料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区政务办派员参加。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向区政务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政府信息化项目验收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书及有关补充文件。
(三)完工验收报告。
(四)合同执行、质量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系统测试等。
(五)资源共享计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相关验收文档。
(七)按照相关规定,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应每年向区政务办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直至项目中止实施为止。
第三十条 区政务办联合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项目整个采购活动的合规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
第七章 项目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前向区政务办提交项目维护方案、维护合同及应急预案。项目维护方案应包括:维护单位、维护流程、联系方式、责任人、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备份、设备管理、防病毒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制定本项目的响应时间、响应流程、联系人、应急处理流程等规范。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维护计划,保证项目维护有效可行,项目维护管理到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项目维护符合市、区信息化安全标准。区政务办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立刻实施整改。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人民生命安全损失的信息化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应按照区的统一要求,启动信息化项目安全应急预案,将事件损害降到最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