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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2-06-05 02:43: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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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2〕8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广州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南站地区的管理,维护该区域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火车南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南站地区管理范围是指:以广州南站为中心,东至石洲中路、南至韦涌路、石都北路、西至大洲路、北至石洲西路。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春运、暑运及其他节假日高峰期的客运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建设、环保、工商行政、交通、民政、卫生、食监、物价、文化、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管理工作。

广州南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等工作由铁路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我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建设、道路交通、市场经营、文体活动等行政审批事项,对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管理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设立联合执法指挥室,统一调度广州南站地区内各执法队伍的日常执法活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对参与本地区管理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铁路部门、区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制定广州南站地区范围旅客运输、消防、治安维护、疏散安置、食品供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抗洪排涝抢险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区应急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广州火车南站客流量上升的,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铁路及相关部门增加人力、物力,及时疏导乘客,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在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照批准文书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牌)、停车场等设施, 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以及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城市道路、河涌。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按照批准内容施工,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四)在广场、道路两侧、河涌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广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未经批准超出经营场地占道乱摆乱卖。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设施。

(八)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广州南站地区管理范围内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告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在主要通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

摩托车违反本条规定强行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旅客运营。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三)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滞站侯客或者不按规定线路营运。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五)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以强行介绍食宿、提供劳务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迷信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六)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七)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区救助管理站对在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广州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应当告知其向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广州南站地区范围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干扰广州南站地区范围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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