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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番禺区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地方税源征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6-13 06:24: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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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0〕9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地方税源征管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八日

番禺区加强个体工商户及零散地方税源征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及零散地方税源的征收管理,切实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纳税遵从度,建立长期、高效的协税护税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有效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82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指导性意见》(穗地税发〔200920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以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及零散地方税源的征收管理为核心,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有效增长为目的,发挥镇(街)的区域优势,通过信息共享和代征协管的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区、镇(街)和工作站三级协管的工作架构。

(一)番禺区地税协管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政务办副主任、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区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由区政府办、区政务办、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内,主任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地税局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本方案的具体落实;保障开展地税协管工作的经费来源;负责统筹全区地税协管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税收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

(二)镇(街)地税协管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财所所长、街道财政分局局长、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和地税分局局长但任,各地税分局指定人员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在镇(街)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当地协税工作的统筹开展;负责确定各镇(街)协税人员的编制;负责组建各镇(街)协税人员队伍;根据地税分局的需求和意见,负责协税人员的招聘、辞退等工作;负责监督协税工作站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成立地税协管工作站。

1、以各镇(街)管辖范围为单位设立地税协管工作站,工作站设在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通过向社会劳务公司聘用人员组成各镇(街)协税人员队伍,派驻地税协管工作站办公。在工作站独立运作条件未成熟前,工作站协税人员暂派驻地税分局办公,条件成熟后工作站再独立运作。工作站设外勤和内勤人员,外勤人员在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内勤人员在各地税分局办公。

2、工作站根据当地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户数比例配置代征员,原则上每150-300户个体户配置1名代征员,主要职责:

1)按照与区地税局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上的“范围”和“职责”开展代征工作。

2)协助清理无证照生产经营户。调查了解经营户的办证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辖内镇(街)、专业市场的无证照生产经营户。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协助区地税局督促其尽快办齐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录入“委托代征系统”。

3)协助开展个体户纳税核定及其调整工作,包括采集与生产经营有关数据、参与民主评议和实地核实等,并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核实应缴税款的依据。

4)协助地税部门送达税务文书,税费的催报、催缴和催储等日常基础工作。

5)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停业、复业、变更、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办税事项的核查工作。

6)动态跟踪巡查辖区内个体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地税部门。

7)配合开展税收宣传、纳税辅导。

8)协助做好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居民养老的登记、变更、查询等业务。

9)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其他有关协税护税工作。

三、经费保障

地税协管工作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协管工作,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为落实协管代征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与代征协管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供给机制。

(一)筹建经费。

区财政预拨200万元给区地税协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协管工作站的前期筹建经费。

(二)代征手续费。

1、区财政按照代征零散税收收入中属于区级入库数部分(含教育费附加)3%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由区、镇(街)按税收分成比例各自负担。

2、区地税局按照工作站代征零散税收收入中属于市(区)级入库数部分(含教育费附加)3%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此标准适用至 20101231,期限届满根据新的情况再研究确定。

(三)协税护税经费。

区财政按照协管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中区级部分(含教育费附加)3%的比例支付协税护税经费,由区、镇(街)按税收分成比例各自负担。

(四)奖励经费。

1、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规定,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漏征漏管户每户奖励40元,由区财政拨付。

2、各镇(街)以上一年代征个体工商户税收分成收入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按30%计拨经费给各工作站,用于工作站日常运作开支。

(五)补充经费。

以上(二)、(三)点经费不足以支付协管工作站日常开支的,由区地税局向市地税局申请补充经费。原则上每年平均每个工作站补充经费不高于10万元。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0年6月中旬前,成立番禺区地税协管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

(二)2010年6月底前,成立镇(街)地税协管领导小组及地税协管工作站。区地税协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完成《地税协管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地税协管工作站工作职责、工作规程》及《协税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三)2010年6月中旬前镇(街)地税协管领导小组完成协税员的考核录用工作,6月底完成协税员岗前培训工作。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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