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79号
为规范畜禽养殖,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构筑平安亚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区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无证畜禽养殖场进行依法查处。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