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2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区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4日
番禺区区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区区属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区属企业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确定的由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区属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区国资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五条 区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内,负责指导区属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区国资局依法向区属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多家区属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及公司、集体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国有控股及集体控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机构,具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从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务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其他履职须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企业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其他履职须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本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三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以及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区国资局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有关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解职后3年以内原则上不得应聘回最近一期派驻企业。如因工作需要应聘回最近一期派驻企业的,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区国资局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区国资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区国资局。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跟踪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区国资局。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目的和手段等原因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区国资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区国资局。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区国资局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区对区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经营班子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区国资局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区国资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日常会议、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日常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班子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区国资局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区国资局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区国资局统一管理。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副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正处级经济待遇;从原正科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副处级经济待遇。从原副科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享受相应经济待遇。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安排回原单位工作或经批准可到企业任职;对符合有关职务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按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在任职期间与区国资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其人事档案挂靠区人才交流管理办。
第三十条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其薪酬、福利由原单位管理, 工作津贴及日常办公经费由区国资局统一管理,按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政策因素导致其实际薪酬与应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薪酬的差额,由区国资局按规定的标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发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从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监事,在任职期间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日常办公经费由区国资局统一管理,按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从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年度考核奖和任期考核奖挂钩。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区国资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或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区国资局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要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及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子公司)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区政府、区国资局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事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区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区国资局向不设监事会的区属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8月7日印发的《番禺区区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番府〔201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