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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番禺区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1-09-29 02:00: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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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1〕192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和《关于对机动车核发国家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下列路段通行。

(一)中心城区:

东面:番禺大道北以西、德信路以西。

南面:市桥河(市桥二桥至德兴大桥)以北、市南路以北、市良路以北。

西面:西环路以东。

北面:东环路以南。

(二)广州大学城:小谷围街范围内。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高污染)汽车,是指黄色环保标志汽车(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六、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七、本通告所指的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广州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八、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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