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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7-13 04:13: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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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0〕1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成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的要求,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充分挖掘本辖区内公办学位的潜力,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资料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查、取缔,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协助各镇(街)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下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流管办负责收集、登记外来务工人员携带子女在本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外来务工人员随行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对每年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负责审核其在本区居住年限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计生局负责核查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负责审核其提交的关于查环查孕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编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相关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

区卫生部门负责各公、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查验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交的关于近3年纳税额的相关材料。

团区委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工作,负责审核查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0区2市)以外、在本区居住并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其随行适龄子女在本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本区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在本区居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并公示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在本区工作期间,在其工作专业领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奖励及有关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获得该奖励的5年内,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当年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四)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经区流管办主办的番禺区“金雁之星”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获得该荣誉2年内,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符合第(二)、(三)、(四)款、拟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向工作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现居住地镇(街)计生部门证明等材料,经教育指导中心核实并公示后,统筹安排至本地公办学校入学。

第六条  在本区连续居住并在广州地区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或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以下程序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以下简称积分申请),为其计划生育政策内适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向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属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为子女报读公办学校。申请人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积分计算结果以申请地(镇、街)为单位由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地(镇、街)重复申请(下同)。

积分申请工作流程:

公布学位分布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统计积分——第一次排序,公示——统计分配剩余学位,公布——第二次申请——第二次积分排序——剩余学位调剂,公示——录取入学。

(一)每年6月15日前,各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完成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有关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地段生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位数上报区教育局汇总,由区教育局于每年6月下旬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符合积分申请条件、拟为适龄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在6月30日前持“积分申请”要求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就业地教育指导中心办理申请入学登记手续。

(三)申请登记结束后,各镇(街)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就申请人情况进行积分计算。

(四)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积分计算结果由高至低排序,结合当地可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作出统筹安排,确定当年可入读公办学校的第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名单,并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

(五)区教育局根据各镇(街)第一次积分排序和学位分配的结果,汇总数据后,视各镇(街)公办学位的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将剩余学位进行调剂,进行二次统筹分配,并向相关家长发出通知或向社会公布。

(六)未能通过积分申请获得第一次公办学位分配、同时符合省规定“五年”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根据公办学位的剩余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参加学位调剂(即第二次统筹分配)。第二次统筹分配以申请人的积分由高至低重新排序为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七)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指导中心发出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  符合第五、第六条规定入读本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第八条  符合第五、第六条规定,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学生,享受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其就读学校不得向其收取借读费,其它需缴费标准与本区户籍学生相同。

第九条  未能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公办学位,同时符合省规定“五年”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公办学位不足,可由申请地教育指导中心指引至区内民办学校入读,参照入读公办学校的受补助标准享受财政经费补助。通过积分申请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民办学校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条  不参加积分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未能为子女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十二条  各镇(街)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与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和谐发展。

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指导办学者合理布局设置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促使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公布区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申请人查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四条  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则按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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