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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3-01-29 07:43: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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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3〕 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个人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我区促进专利产业化,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审核、评审。

(三)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和范围:

(一)奖励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实际发生额的50%。

(二)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三)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3000元/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750元/件。

(五)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第七条  对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可申请贴息,专项资金提供的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50%

第八条  具有1项以上(含1项)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为核心关键技术,通过核心关键技术生产专利产品且此专利产品的年纳税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并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番禺辖区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如下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上年度该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落户我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番禺辖区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元/件奖励,每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由30家本地企业以上或20家企业(其中10家本地企业)以上、200项发明专利组成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申请资助项目存在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审核确定,并告知申请人;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

第五章  责任、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建立第三方风险连带责任控制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确保专利发展资金奖励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发展资金奖励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知识产权局撤销其获得奖项,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终身不得申请本专利发展资金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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