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3〕 126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广州市2012-2016年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建成区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公布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区发改、经贸、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2012年城市建成区分布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