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87号
一、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通告。
二、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畜牧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原则、类型和区域。
(一)划定原则。
1.规范畜牧业发展,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2.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3.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5.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的类型和区域。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1)市桥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
(2)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生活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纵深500米范围内。
(4)主要交通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养殖场户养殖生猪、牛(肉牛、奶牛)的区域。
(1)金山大道、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以北区域。
(2)钟村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以南区域。
(3)东环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和大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
3.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鼓励和引导在适养区内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生猪、牛(肉牛、奶牛)养殖场户限期自行搬迁、关闭。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适养区内已有或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鸽等。国家和广东省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动物养殖场,即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畜禽养殖户是指从事畜禽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统称畜禽养殖场户。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