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1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镇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镇村公路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延长公路使用年限,使镇村公路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村公路养护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镇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城市道路外,符合公路四级标准以上(含四级),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镇(街)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可供车辆通行的公路。
第三条 镇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保持公路及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 镇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交通局主管全区所管辖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镇村公路养护的具体行业管理工作,镇(街)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一)区交通局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制订情况并监督实施工作。
2.负责镇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3.负责镇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及大中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养护规范、规定,逐步将养护工作引向市场化。
(二)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区接养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工作,经报区交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受理养护工程的开工报告工作。
3.负责全区镇村公路养护评查工作。
4.负责组织养护范围内养护工程的验收和质量评定的具体工作。
5.负责镇村公路养护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镇村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7.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公路养护工作任务。
(三)镇(街)主要职责。
1.负责明确养护机构、人员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及安全责任人,并报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
2.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镇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工作,报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
3.负责协助区交通局和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的养护检查、督促工作。
4.负责协助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做好计划、资料上报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已交付使用的镇村公路及时进行养护工作。
6.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五条 已建的镇村公路里程规模达1公里以上(含1公里),经区以上(含区)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提出接养申请,经报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接养。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对已接养的镇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或改建工程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
镇村公路在批准接养前,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代养护,其养护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其余镇村公路由镇(街)自行养护和管理,养护经费由镇(街)自筹解决,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镇村公路养护经费实行区政府、公路管理部门、镇(街)分级负责。
区政府每年根据全区已接养镇村公路通车里程及年度养护计划,安排资金作为镇村公路养护经费。
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根据广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区政府和区交通局下拨的镇村公路养护经费及补助,按各镇(街)辖区内接养公路里程将养护经费下拨各镇(街)。
镇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或改建工程除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补助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由镇(街)自筹解决。各镇(街)应在年度财政计划内安排辖区内公路养护所需的养护资金。
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先满足小修保养、大中修和预留抗灾、抢险的需要,再考虑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公路养护资金。公路养护资金要落实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区交通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条 镇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各镇(街)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车辆载重量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接养的镇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项目的计划须经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时以镇(街)为主,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工作。技术较复杂的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可以由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组织实施。未纳入公路部门接养的镇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项目由镇(街)组织实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进行技术指导,工程竣工后报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 镇村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平整、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畅通,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第十条 镇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和观赏相结合。镇村公路绿化原则上由属地镇(街)自筹资金并组织实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镇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工作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夜间施工且影响行车安全的,应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管理和指挥交通。
在施工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和镇(街)应协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或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镇村公路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根据每年评查的路况指标、桥涵技术性能、渡口使用状况,指导镇(街)制订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技术方案。
第十三条 各镇(街)在编制镇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做到科学化决策。
第十四条 镇村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并逐步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镇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的人员负责制。各镇(街)应落实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交通局及各镇村公路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各镇(街)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内公路养护情况,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机械化养护程度。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对各镇(街)实施机械化养护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有关镇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各镇(街)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镇(街)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必须坚持和完善镇村公路检查制度,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及时、准确掌握镇村公路路况质量和使用品质,评价镇村公路的运营性能及养护生产和管理的工作成效。辖区内的镇村公路实行“一季一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评价制度。区交通局应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镇村公路养护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镇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我区镇(街)机关绩效考核,具体由区交通局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其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