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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22 07:53: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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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府〔201837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公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21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

  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3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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