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番禺区政府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6-01 02:09:2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番府〔2015〕57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广州市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办〔200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对拟作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评估工作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以下简称评估部门)。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部门、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部门应当在决策起草阶段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区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部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的研究机构及其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研究机构测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会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十条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定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体现公开、公平与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决策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五)现实性评估。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评估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评估工作方案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民众代表参加评估工作。

  (二)研究论证及分析预测。围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列举的评估内容,对评估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全面研究、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四)集体讨论,认真审核风险评估报告。

  (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评估部门可以视决策需要,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评估报告:

  (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评估过程。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现实性评估。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利益相关人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评估作出定性、定量的评估结论。

  (六)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以及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监管、化解不力引发较大不稳定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分别对评估小组、评估部门和决策实施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风险评估组织、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在评估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