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8〕17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精神,根据《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8〕14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68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区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第一批共68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收证主管部门 |
证明用途 |
原开具(盖章)单位 |
备注 |
1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或区残联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2 |
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3 |
殡葬工人工作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区以上民政局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4 |
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城管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5 |
进藏干部职工工作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所在单位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6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外国专家局)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7 |
高层次人才(含海外)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资格认定 |
人才管理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8 |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区以上台办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9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工作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市以上外事办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1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11 |
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其子女学考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证明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资格认定 |
公安机关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12 |
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书 |
区教育局 |
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资格认定 |
区侨务外事办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13 |
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
区教育局 |
办理入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网络核验 |
14 |
无参加邪教及无涉毒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迁移户口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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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身份证、户口本遗失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补办身份证、户口本 |
村(居)委会 |
|
16 |
现居住地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
17 |
无收养登记记录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户口迁移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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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民政局 |
领取骨灰撒海补贴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等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
19 |
人民调解证明 |
区司法局 |
调解纠纷当事人结案 |
村(居)委会 |
|
20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区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 |
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
21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司法局 |
代申请法律援助 |
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
22 |
按政策入户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证明 |
公安机关 |
|
23 |
分支机构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 |
工商部门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24 |
劳务派遣许可资质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 |
工商部门、用工单位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25 |
退休人员年审证明/已办理年审手续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于迟办养老生存认证人员恢复或补发医保待遇 |
养老金、伤残津贴、退休费发放机构或单位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26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相关营业许可 |
区房屋管理部门 |
行政相对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27 |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
区交通局 |
办理从业资格证件信息修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变更备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
公安机关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28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办理相关营业许可 |
区房屋管理部门 |
行政相对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29 |
同意民族生异地就业函 |
区教育局 |
在校期间享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民族生办理异地就业手续审批 |
省民宗委 |
鼓励民族生双向选择和自主创业,对于在校期间享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民族生要求异地就业的,不再需要民族宗教部门同意。 |
30 |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审批 |
村(居)委会 |
|
31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申请更改姓名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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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育登记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 |
村(居)委会 |
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
33 |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夫妻投靠入户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34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积分入户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35 |
存档证明 |
区民政局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
36 |
存档证明 |
区民政局 |
个人档案存放在社保机构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
37 |
失业证明 |
区民政局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38 |
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
区民政局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
39 |
收入证明 |
区民政局 |
证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 |
村(居)委会 |
|
40 |
生活困难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
区民政局 |
退伍军人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41 |
注销户口证明 |
区民政局 |
申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
公安机关 |
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 |
42 |
抚恤补助登记证(初审) |
区民政局 |
办理抚恤补助认定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43 |
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证明 |
区民政局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村(居)委会 |
提交退伍证 |
44 |
家庭困难证明 |
区民政局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领定期抚恤金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45 |
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声明书 |
区民政局 |
贫困残疾人申领生活津贴 |
村(居)委会 |
|
46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区民政局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47 |
骨灰寄存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 |
县级民政局 |
提交火化证明 |
48 |
意外受伤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居民意外受伤,申请医保报销 |
村(居)委会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49 |
灵活就业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失业登记的中止 |
村(居)委会 |
|
50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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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农业户籍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52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53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
54 |
婚育情况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 |
55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的证件、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
56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申请生育审批 |
福利院 |
提供收养证 |
57 |
现居住地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 |
58 |
现居住地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村(居)委会 |
提供居住证 |
59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
报刊媒体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60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
61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村(居)委会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62 |
婚姻情况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63 |
婚姻情况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女方部队政治机关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64 |
婚育情况证明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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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区市场监管局 |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其符合冠省名规定) |
税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66 |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 |
地税局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67 |
残疾人乘车证 |
区残联 |
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 |
凭残疾人证免费或优惠乘坐 |
68 |
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申请审核表盖章 |
区残联 |
享受残疾人助学金一次性资助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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