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1〕17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招商引资的若干扶持措施》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招商引资的若干扶持措施
为加快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开发建设,推动我区市场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将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列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区政府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发展。
二、对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投资建设主体,在本措施优惠期内,按其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中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奖励。
三、对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投资建设主体,在本措施优惠期内,按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奖励。
四、对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投资建设主体, 在本措施优惠期内,按其所缴纳的税收(不含建安类税收)中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奖励。
五、对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自交纳租金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六、对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本措施优惠期内,当其当年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的税收中属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奖励。
七、对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其非本区户籍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印发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番府〔2010〕110号)执行。
八、对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引进的重大项目,根据其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及经济发展所起作用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政府审核,在区科技三项费用和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金额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九、区政府鼓励各类展览服务机构落户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并协助组织企业参加展览,支持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宣传推广。
十、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内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经营的展览服务机构,除享受本措施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优惠外,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本措施优惠期内,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内举办有利于增加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采购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展览,经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其实际租用场地租金的5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补贴,每个展览服务机构每次展会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承诺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展览的展览服务机构,按对我区经济发展所起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十一、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经营的展览服务机构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内举办的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20%以上,按其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的30%额度的标准进行计算,给予补贴。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展会宣传,按申请先后顺序的原则对展览服务机构进行补贴,每个展览服务机构每次展会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十二、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引导金融单位进驻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协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十三、区经济贸易促进局结合我区各项经贸活动,整体宣传推介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协助建立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供应商信息库,推荐区内公建项目和企业到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采购。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协助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在区内的交通节点和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区内依法设立户外广告,增加商业气氛,宣传推介项目。
十四、区政务办在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园区内设立审批服务中心,直接为进驻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的企业服务。
十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外事等部门为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人才引进提供保障,为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调入、户口迁移、职称评定、赴国(境)外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人才引进所涉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广州市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对既适用上级和我区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又适用本措施的企业可叠加申请扶持,但以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该类费用实际支出为原则进行补贴。
十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向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将扶持资金下拨给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管理机构和企业,具体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八、我区将针对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各阶段对不同的重点招商产业,制定相应的补充扶持政策。
十九、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各项优惠政策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经济贸易促进局、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取消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回其已领取的各项奖励、补贴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本措施自201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