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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24 08:05: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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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8〕20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和《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社会投资类)

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提高社会投资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按照《番禺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社会投资营商环境,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推进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报建报批流程再造,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报批报建的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审批权限在广州市及以上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不含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四)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三、改革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效率优先,以服务企业、需求优先为出发点,以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为抓手,以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制为手段,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保障,着力解决目前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立项耗时长、方案稳定难、与规划要求矛盾多、评估事项多、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突出问题,强化事关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技术审查,做到审批精简快捷,流程优化合理,服务优质高效。

将社会投资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或小型建设项目两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将两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总时间,分别压减为68个工作日和46个工作日,其中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施工许可,分别控制在46个工作日和24个工作日内,实现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的目标。

四、改革措施

审批流程优化再造以行政审批与确认为主线、以技术审查与监管为支撑、以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为手段,包括用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4个阶段,其中用地出让和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区国土规划局,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区住房建设局,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确认事项。通过前置区域性评估、提前告知报建清单、并联审批、多图限时联审、告知承诺等措施进行流程再造和确定办理事项。

(一)创新推进“清单制”,实行“红线内豁免”。

1.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除城市更新、自有土地再利用等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征拆的情形外,土地在出让前,区土地开发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开展各功能片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评估、评价工作,并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区土地开发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征询用地环保预审意见;在土地出让前取得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对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航空、人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区土地开发中心在制定用地出让方案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提供;区国土规划局在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土地开发中心)

2.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需迁移或迁改的公共设施,以及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区土地开发中心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牵头单位:区土地开发中心)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环保局)

(二)整合并联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

1.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制度,分类办理规划审批。对于规划明确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建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或单幢的小型建设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改建、扩建项目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2.并联优化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主要采取用地规划许可与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方案审查与立面审查及意见征询合并办理、人防审核与临时排水证并联办理三项措施。

新建项目在取得土地后由区国土规划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向区国土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通过公开出让获得用地的项目,可将用地规划许可与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其中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取消现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规划报建咨询服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3个事项。以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在技术审查的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并联办理国土规划、产业园区指挥部、教育、消防、电力、地铁、水务、珠江水道管委会、城管、卫生、环保、交通、燃气、安检、文广、气象、国安、住保等专业部门的意见征询或组织专家评审及申报规领会审查。

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同时并联办理临时排水证、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和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单,分别由区水务局和区住房建设局同步办理,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3.精简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主要通过减少前置条件、合并办理事项、提前并联办理施工报建事项等措施为开工提速。

取消5个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取消大中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需完成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合并施工许可与相关登记手续。施工许可阶段以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为基础,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并联征询消防、人防部门的意见或开展专家评审。区住房建设局在施工许可过程中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防质量监督登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核实等事项,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施工单位可并联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办理余泥渣土证)、管线绿化等公共设施迁移(红线内豁免)、交通疏解方案批复等事项。其中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以及绿化、路灯迁移由区城管局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交通疏解方案由区公安交警大队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如涉及到交通流量评估和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阶段提前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由区交通局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其他需要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办理的事项。项目投资备案登记或核准、项目节能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和用地批准书4个事项在施工许可前的各个环节中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完成办理,不另行计算审批时间。(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4.建立限时联合验收机制(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以参建五方的质量验收、验收测绘成果以及相关设备检测为基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并联验收。

实行联合测绘。将用地测绘、工程放线与验线测量、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其中工程放线测量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规划核实测量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制定“联合测绘”实施细则,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实行联合验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规划、消防、人防、排水、光纤到户通讯配套、园林绿化、白蚁防治、交通、卫生防疫、水土保持和市政设施类配套工程等验收核实或备案事项全部纳入联合验收。区住房建设局统筹组织区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水务、城管、交通、疾控、科工商信局和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联合验收模式。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对环保设施等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开展,并将验收成果上传到联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完善档案归集手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5.压减审批时限。流程优化后社会投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减少审批环节10个,合并或压减审批审查事项51项,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查审批总时间为68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6个工作日,技术审查52个工作日;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取得施工许可的审查审批时间为46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9个工作日,技术审查37个工作日。

小型建设工程或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11个,合并或压减审批审查事项52项,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查审批总时间为46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6个工作日,技术审查30个工作日;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取得施工许可的审查审批时间为24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9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两类项目联合验收阶段的审查审批时间都是22个工作日,其中联合验收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

(三)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审批效率。

1.建立网上技术联审机制,实行技术审查社会化。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质量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制定建设工程审批改革技术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划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规划核实技术审查等全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通过区政务办开发的技术审查系统,与联审平台对接,实行限时审查,要求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依托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对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做深做细。政府部门建立技术审查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原则上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城市设计师按标准自行组织评审。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市住建委组织审查。(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

2.建立技术审查库,强化行业监管。按照“谁建库、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审批、审查业务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或技术审查库并纳入“中介超市”监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联审平台管理;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政务办)

3.合并施工图审查,实行多图联审。按照“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机构审查”的原则,将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多图联审。消防、人防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核或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超限高层除外)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并提供事前、事后咨询服务,并对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难题提请广东省消防、人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研究。(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防办、区政务办)

(四)分类管理,分段报建,简化施工许可程序。

1.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按照房屋建筑项目的用地情况和建设规模,制定不同标准的施工许可核发条件。对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用地手续;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2.实施分阶段报建。建设单位在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可以选择分阶段报建。建设单位在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后,可以先行进行基坑设计评审,以基坑评审意见为依据申请办理基坑临时施工复函;在基坑施工期间应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办理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或临时施工复函手续。(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3.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的申报材料能减则减。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可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设计师审核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以建设管理单位承诺书形式先行代替办理。(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五)优化市政设施报建流程,实现开工再提速。

1.提前办理道路挖掘等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实行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道路挖掘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要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公安交警大队)

2.优化办理市政管线的报建报装手续。加快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报建报装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不得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的前置条件。一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连接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前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豁免审批。二是将临时排水证前置到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前即可办理。三是永久用水、用电等各项市政管线的报装报建可前置到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市政管线“一站式”限时服务。(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科工商信局、番禺供电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精简审批要件。

1.试行承诺制信任审批制度。制定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审批要件,编制建设工程申报办事指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审批要件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审批要件,均不用重复提交。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实施“政府明晰告知、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信任审批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即对审批事项采取提前告知和对非核心要件推行“法人承诺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材料,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政务办)

(七)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服务体系。

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2.建立“一个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建立配套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完善审批运行机制。区政务办统筹建设“网上一口申请、统一受理、实时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区建设工程联审平台并进行维护管理。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联审平台强化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和审批节点控制。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图纸资料和数据信息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审批全过程监控。(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3.整合“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全流程咨询和服务,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4.建立重点项目联动服务机制。对落户我区的重点项目,在联审平台上设置重点项目标识并及时提醒相关的审批部门密切关注各重点项目的审批工作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落实审批服务跟踪督办联系人,及时掌握并提出需协调的问题。探索在政务大厅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专窗服务。(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批效果。

1.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制定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做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开展其法定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

2.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扩大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范围,增加对承诺不兑现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扣分值;情节严重的,降低信用等级,对其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限制。通过与市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形成“信用依托、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发展改革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我区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并实施。各任务牵头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作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和配合部门涉及机构改革发生职能变动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划入部门跟进完成。(牵头单位:区编办、区政务办)

(二)完善配套文件,落实先行先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措施,针对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鼓励改革创新,对需要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及时梳理并按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务办)

(三)理顺监管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审批监管机制,加强监察考核。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四)鼓励创新改革,建立“容错”机制。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经过技术复函、告知承诺函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组织、审计和纪委监委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鼓励各职能部门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本区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住房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流程图(社会投资类)



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类)

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按照《番禺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省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更高标准和更大力度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批改革。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再造,规范和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全区使用区本级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其中审批权限在广州市及以上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改革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以服务建设单位、需求优先为出发点,以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为抓手,以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制为手段,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保障,着力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突出问题。

简化审批,强化事关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技术审查。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时间压减为90个工作日,从立项至取得施工许可,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其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再减少10个工作日,实现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的目标。

四、改革措施

(一)明确项目开展依据,夯实审批前期工作。

1.明确投资依据,做实前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以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作为项目启动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

2.先行设计招标,加快项目进程。对区政府明确计划并取得“用地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并达到工程方案设计深度,同步开展征地拆迁摸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招标办)

(二)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并联审批事项。

1.并行推进,压减审批时限。本次审批流程优化再造以行政审批与确认为主线、以技术审查与评审为支撑、以并联审批与告知为手段,通过合并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并行推进以及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措施,实现行政审批确认主线和并联审批辅线、用地报批辅线、技术审查辅线并行推进,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主要审查审批环节从28个精简整合为12个,办理时间从327个工作日压减到90个工作日。

审批主线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许可及联合验收等主要审批及确认事项,以上事项的办理时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合计23个工作日。

审批辅线分为并联报批辅线和用地报批辅线,其中并联报批辅线主要包括环评批复、人防工程核查、市政报建报装以及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单独验收事项;用地报批辅线主要包括选址和用地预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用地报批与用地批准书等审批事项串联组成。用地报批各个环节和所有并联办理审批事项与审批主线事项、技术审查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时。

技术审查辅线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工程放线册、概算评审、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和设备检测等技术工作。以上技术审查事项办理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和13个工作日,合计70个工作日。其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的概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各项技术审查工作分阶段穿插推进。

审批确认主线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与方案审查并联办理,实际减少3个工作日,审查审批总时间共9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

2.能并不串,再造审批流程。审批流程优化涉及项目前期准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前期准备和规划许可阶段由区国土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

前期准备阶段:项目计划批复后,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区域评估成果和市政接驳要点先行开展用地测绘、征地拆迁摸查等用地报批准备工作和勘察设计招标等设计准备工作。

规划许可阶段: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立项。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批复,选址与用地预审合并办理,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书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核心要件,可实施告知承诺。同时,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节与方案审查同步并联办理。二是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放线。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不是房建类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但可以将初步设计审查与工程放线测绘或工程许可同步办理,市政类项目建议经初步设计审查细化稳定方案后再办理工程放线测绘。三是工程规划许可。期间并联办理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审核和临时排水证。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有四个环节。一是概算评审与施工图联审。概算评审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由建设单位从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评审单位审核概算,期间可并联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二是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大型房屋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概算评审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概算审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无需办理立项的政府投资零星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自行组织预算审核,或从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三是施工招投标。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概算结果作为上限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作为参考,施工招标时间(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查审批时间。四是施工许可。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人防监督登记事项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涉水许可、余泥渣土排放、公共设施迁移等相关事项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办理。

在上述四个环节办理期间,穿插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道路开挖许可、临水临电报装等手续;用地方面并联办理储备地的用地批准和自主征地项目的用地报批与农转用手续;技术方面穿插开展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标和材料采购等事项。相关市政报建手续、用地报批手续和招投标工作在各个环节中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算审批时间,应在开工前完成,确保施工许可的合法性,为施工许可后的“真开工”创造条件。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验收前技术工作。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所需的测量与技术审查、消防设备检测等。二是联合验收。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国土规划、水务、消防、人防、交通、城管、科工商信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并联核实或验收的意见,出具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三是其他专项验收。环保设施等其他未纳入联合验收的核验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取消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档案归集和财政结算、决算评审等工作。(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

(三)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审批效率。

1.建立网上技术联审机制,实行技术审查社会化。强化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质量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制定建设工程审批改革技术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划技术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规划核实技术审查等全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通过区政务办开发的技术审查系统,与联审平台对接,实行限时审查。依托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对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做深做细。政府部门建立技术审查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原则上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城市设计师按标准自行组织评审。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市住建委组织审查。(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

2.建立技术审查库,强化行业监管。按照“谁建库、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审批审查业务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或技术审查库并纳入“中介超市”监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联审平台管理;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政务办)

3.合并施工图审查,实行多图联审。按照“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机构审查”的原则,将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多图联审。消防、人防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核或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超限高层除外)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并提供事前、事后咨询服务,并对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难题提请广东省消防、人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研究。(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防办、区政务办)

(四)优化设计招标方式,简化施工招投标手续。

1.优化设计招标方式。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及规划设计,以及对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及桥梁隧道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委托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招标办、区国土规划局、区财政局)

2.取消预算财政评审。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可自行组织预算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建设单位以《概算评审结果确认表》的审定金额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上限。(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招标办)

3.简化施工招投标手续。一是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满足施工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即可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二是控制价备案与招标文件备案并联办理,并逐步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对提交的招标资料负责。三是建设单位在开标前15天内,凭用地预审意见书和建设单位以《概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审定金额为上限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组织工程开标,概算批复可后补。四是取消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事前告知性备案,逐步取消施工等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施工招标推行预选承包商企业库,取消资格用地预审。五是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EPC)的项目,以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投资估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开展招标,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开标前须取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牵头单位:区招标办)

(五)分类管理,分段报建,优化施工许可程序。

1.分类管理,精简前置条件。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工程报监。对轨道交通工程和地下管廊工程,参照铁路、水务工程的建设模式,采用开工报告的模式取代施工许可;对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农转用手续作为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视具体情况允许分段办理农转用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的申报材料能减则减。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

2.市政工程可分段报建。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管理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六)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设施报建报装。

1.提前办理道路挖掘等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完成施工招标前)可办理道路挖掘、水上水下活动施工、河涌水利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道路挖掘等许可事项可分段或分阶段进行申报审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实行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道路挖掘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公安交警大队)

2.优化办理市政管线的报建报装手续。加快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报建报装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不得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的前置条件。临时排水证可前置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办理;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报装手续可前置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即可办理;永久用水、用电等各项市政管线的报装报建可前置到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市政管线“一站式”限时服务。(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区科工商信局、番禺供电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

(七)实行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测绘。将用地测绘、工程放线与验线测量、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其中工程放线测量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规划核实测量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制定“联合测绘”实施细则,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2.实行联合验收。制定《番禺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规划、消防、人防、排水、光纤到户通讯配套、园林绿化、白蚁防治、交通、卫生防疫、水土保持和市政设施类配套工程等验收核实或备案事项全部纳入联合验收。区住房建设局统筹组织区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水务、城管、交通、疾控、科工商信和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实施“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联合验收模式。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对环保设施等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按程序自行开展,并将验收成果上传到联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完善档案归集手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八)推行告知承诺制,精简审批要件。制定《番禺区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精简审批要件,编制办事指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审批要件一律取消。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即对审批事项采取提前告知和对非核心要件推行“法人承诺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审批要件,均不用重复提交;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法制办)

(九)建立联审平台,完善审批服务体系。

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2.建立“一个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建立配套的数字化信息平台,完善审批运行机制。区政务办统筹建设“网上一口申请、统一受理、实时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区建设工程联审平台并进行维护管理。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联审平台强化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和审批节点控制。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图纸资料和数据信息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审批全过程监控。(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3.整合“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推行一站式(窗口)全流程咨询和服务,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十)完善服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重点民生项目联动服务机制。对重点民生项目建立跟踪督办的审批联动服务机制。在联审平台上设置重点项目标识并及时提醒相关的审批部门密切关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落实审批服务跟踪督办联系人,及时掌握并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2.建立监管平台,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政务办、区住房建设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区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并实施。各任务牵头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作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和配合部门涉及机构改革发生职能变动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划入部门跟进完成。(牵头单位:区编办、区政务办)

(二)完善配套文件,落实先行先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措施,针对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鼓励改革创新,对需要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及时梳理并按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务办)

(三)理顺监管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审批监管机制,加强监察考核。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四)鼓励创新改革,建立“容错”机制。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经过技术复函、告知承诺函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组织、审计和纪委监委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鼓励各职能部门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本区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住房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流程图(政府投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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