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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16 17:43: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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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规〔2019〕15号

  为全面治理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加强治理全区范围内的新增违法建设。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建设,不参与违法建设,不得对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及私自接水、接电。新增违法建设和在建违法建设,须自行整改。凡未自行整改的,顶风违建、继续抢建的,将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强制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若上述单位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分别视情况从严处罚:对设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20分;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20分;对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评价分数10分并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我区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对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追究情形,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在其辖区或管理范围内发现正在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四、深挖违法建设“保护伞”,严肃查处参与、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建设的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在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可致电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20-84819992)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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